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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文章:誰是假文憑的最大受益者

2002年06月28日 09:50

  據(jù)《環(huán)球時報》報道:最近,現(xiàn)任美國奧委會主席鮑德溫女士因假學歷被發(fā)現(xiàn),主動向美國奧委會首席執(zhí)行官提出辭職。與鮑德溫女士相似,韓國漢城警察局局長把大學函授文憑說成是正規(guī)大學畢業(yè),反對黨認為他不誠實,局長只得引咎辭職以謝國人。另據(jù)新華社消息,今年5月的最后一天,隨著新加坡初級法庭法官法槌的莊重敲下,持有假冒天津大學畢業(yè)證書與學位證書的Z某被法庭判處3個月的監(jiān)禁,并將在監(jiān)禁期滿后被遣送回國。

  在我國,似乎還沒有聽說過有哪位官員因文憑造假而下臺的,更沒有聽說誰因為持有假文憑青云直上而被法律制裁的。相反,如今走在大街上,人們隨處都可以見到制售假文憑的廣告。假文憑廣告鋪天蓋地,各種權學交易、錢學交易的博士碩士班也泛濫成災!罢娴募傥膽{”和“假的真文憑”都頗有愈演愈烈之勢。據(jù)有關部門去年統(tǒng)計,全國持有假文憑者已超過60萬人;在廣東人才市場上的求職者所持有的文憑,三成是假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7月3日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共犯論。依照刑法第280條第2款規(guī)定,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解釋只規(guī)定了對制售假文憑者的刑事制裁措施,卻沒有從法律上規(guī)定對持有、使用假文憑者的制裁懲罰措施。顯然,這既不利于法律的公平,也不利于從根本上打擊、防范假文憑的泛濫。

  假文憑的泛濫,動搖了社會的公平和信用基礎!斑B人都是假”的,還有什么不能假?而假文憑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制售假文憑的人,而是持有、使用假文憑的人,他們憑借手中的假文憑,不勞而獲,謀得政府和企業(yè)的高職高薪,在獲取社會機會、分配社會財富方面,得到了比別人多得多的機會,把誠實勞動的社會才俊踩在腳下,令社會的基本公平原則陷于泥淖,損害整個社會乃至國家的信譽。所以,美國人把考試作弊行為當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加以懲處,看來是不無道理的。

  與持有、使用假文憑者所獲得的無法估量的機會和財富收益相比,制作、銷售假文憑者的那點所得簡直是小巫見大巫。而且,在制作、銷售假文憑的所有環(huán)節(jié),交易者都是充分遵循了“誠信交易”原則的,交易雙方并沒有欺騙行為———也就是說,購買者是明知其假仍然購買的,這與一般的假冒偽劣產品有明顯的不同。既然交易過程中不存在欺詐,既然假文憑的最大受益者是假文憑的最終持有、使用者,那么,根據(jù)“風險和收益相當”經濟學原理和“懲罰和違法犯罪相當”的基本法律精神,應該為假文憑付出最大代價的,就不應該是假文憑的制售者,而是假文憑的最終持有、使用者!

  也就是說,假文憑的持有、使用者,他們應該受到比制售假文憑者重得多的刑事處罰。一經發(fā)現(xiàn),不僅要讓他們丟官丟職,而且還應該讓他們享受刑罰的滋味。而我們今天只懲罰假文憑的制售者,不懲罰(或只是輕描淡寫地給個行政處分了事)持有、使用者,顯然是本末倒置,也顯失法律之公平。讓假文憑最終持有、使用者的風險和收益對等起來,才是社會法律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和遏制假文憑的良方。

  (原載《中國青年報》2002年6月28日 作者:童大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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