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5日電 據(jù)香港媒體報道,歌星陳奕迅的父親、香港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因受賄300萬元被判監(jiān)7年,昨日上訴庭裁定撤銷有關定罪,將案發(fā)還高院重審。
陳裘大獲準以現(xiàn)金及人事各100萬元保釋候?qū),昨在妻子徐濠縈陪同下,由法庭特別信道離開,避開記者的追訪。
首席法官馬道立、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及上訴庭法官鄧國楨,昨押后解釋判決理由。案件將排期重審。廉署指,待上訴庭頒下判決理由后,會與律政司研究下一步行動。
被廉署拍下涉嫌在辦公室“數(shù)銀紙”計算賄款的陳裘大,原被控16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案件于2003年11月11日在高院開審。經(jīng)過約1個月聆訊,陪審團裁定其中10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7年。
當時保守估計陳裘大已花了數(shù)百萬元訟費,加上這次上訴案聘用資深大律師白孝華的費用,及案件即將在高院重審,估計所費將逾千萬。
陳上訴案主要爭論點是,廉署是否蓄意向辯方隱瞞,為陳裘大進行錄像會面的總調(diào)查主任楊恩德有醉酒駕駛刑事案底。
辯方認為,廉署早已得悉楊恩德有醉駕案底,但為免遭辯方利用,以打擊楊作為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故蓄意隱瞞楊的醉駕紀錄。
不過,廉署認為楊恩德的醉駕紀錄,并非案件關鍵。由于辯方爭議的是陳裘大是否出于自愿進行會面口供,即使控方?jīng)]有向辯方透露楊的刑事案底,亦不會影響案件,這亦與案件無關。
此外,辯方又指廉署在陳裘大的辦公室安裝偷拍裝置,侵犯其個人私隱,故法庭在考慮是否接納偷拍所得的證供時,應衡量是否與私隱權(quán)有沖突。
陳裘大被控在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向多間給房署提供樓宇配件或裝備的工程公司、公司負責人或董事收受利益,從而在他們競投房署工程時提供協(xié)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