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7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北京市昌平區(qū)農民牛永順以搞旅游需先期墊付資金為借口,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兩千余萬元,還以發(fā)生車禍或搞旅游包車需要資金為借口,詐騙錢財一千余萬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牛永順執(zhí)行死刑。
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二撥子村農民牛永順今年32歲,從1998年開始做旅游生意。但他并沒有在正規(guī)的旅行社工作,而是租車雇人到機場和火車站接游客,先墊資負責客人的旅游費用,然后再向旅行社結帳,吃差價,收提成。
從1998年底開始,牛永順不滿足于這樣的小打小鬧,一心想把生意搞大。于是,他開始陸續(xù)從曾經合伙的同伴處借錢,并許以月息10%至20%的利息。借錢之初,牛永順還能夠靠做生意和拆西墻補東墻的方式,按照高息的許諾還本付息,因此博得了同伴等人的信任。為了能夠借到錢,牛永順將利息抬得很高,有些甚至達到月息60%。
牛永順借錢的對象也從工作伙伴擴大到昌平區(qū)回龍觀附近東小口村及陳營村、東營村及海淀區(qū)等地的社會公眾,主要是當?shù)氐霓r民。到了后來,由于牛永順的生意虧損嚴重,他掙的錢還不夠還利息的,他再也還不起錢了,甚至連誰借給他錢都記不清了。
經法院審理查明,牛永順從1998年開始到2002年之間,以經營旅游業(yè),需要先期墊付資金為借口,隱瞞其所經營的旅游業(yè)務已虧損的真相,采用向投資人許以在短期內返還本金,并支付高額利息的手段,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海淀區(qū)等地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某、萬某某等24人的人民幣共計2010余萬元,據(jù)為己有。
除此之外,牛永順還于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間,編造其發(fā)生車禍或搞旅游包車需要資金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崔某某、張某等29人的人民幣共計1060余萬元,并據(jù)為己有。
2002年11月,被害人曹某某等人見牛永順一直不償還借款,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牛永順查獲歸案。
至今,數(shù)千萬元的贓款仍去向不明。案發(fā)后,除了公安機關追繳的牛永順用來購買車輛的款項人民幣4萬余元外,其余贓款至今沒有退還,而且牛永順還拒不供述贓款去向,給被害人的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