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華站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臉上已經絲毫沒有了當初在縣城里“叱咤風云”的風光。昨天上午,被媒體指為當地交警系統(tǒng)弱肉強食“食物鏈”頂端的靈璧縣公安局原局長王建華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昨晚8時40分庭審結束時,法庭宣布可以認定王建華犯有受賄罪,但判決結果將由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作出。
庭審現場
旁聽民警連連“驚嘆”
昨天8時30分開庭后,法庭內近百個旁聽座位被擠得滿滿當當。旁聽人員包括王建華的家人和靈璧縣公安局的部分民警。
本案總共涉及到62人涉嫌先后分284次向王建華行賄,堆在公訴人席位上的案卷足有半米厚,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就花了40多分鐘的時間,起訴書指控的有些事實則引起一些旁聽民警的驚嘆,比如王建華收錢后,幫助一位因亂罰款不開票而被立案審查的交警向檢察機關求情;比如王建華曾經答應派交警隊嚴查外地水泥運送車輛,就是為了幫助一名送錢給他的業(yè)內人士獨占靈璧縣水泥市場……
王建華情緒逐漸焦躁
王建華昨天在法庭上開始表現得非常平靜,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表示“基本上屬實”。但隨著漫長庭審過程的延續(xù),他也表現出一些焦躁的情緒。在控辯雙方就起訴書指控的第52起犯罪事實涉及的受賄數額問題進行辯論的時候,王建華焦躁地打斷辯護律師的發(fā)言并聲稱:“不用講了,我都承認了!”
庭上“是的”說得最多
昨天的庭審中,在王建華的口中,一些詞語出現的頻度特別高。
“是的” 王建華昨天說的最多的就是這個詞,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收錢的事實他都當庭供認,僅僅對其中的數起指控的數額提出異議。
“黨委會” 王建華承認多次收人錢財,但不承認為送錢者辦了事。在公訴書指控中,這些行賄人的升職、調動、催要工程款等方面的要求幾乎全都得到滿足,但王建華將其中涉及到的大部分人事變動推給了“黨委會”,他一再表示這些提拔調動都是經過公安局黨委會研究決定的,自己無權處置。而公訴機關則出示了公安局相關領導的證詞,證明這些人事變動大多是由王建華首先提出“建議”的。
請求法庭給他機會
在昨天法庭的辯論中,王建華沒有發(fā)表任何意見,所有的辯護觀點都由他的辯護律師提出。最后陳述時,1999年5月從部隊轉業(yè)回到家鄉(xiāng)的他沉痛地表示,在地方工作以后,尤其是走到領導崗位上之后,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受到不良風氣的影響,實在辜負了社會的培養(yǎng)和希望:“我請求法庭能給我一次機會,讓我還能重新報答社會!”
庭審焦點
涉案金額如何認定?
辯護人昨日對指控罪名不持異議,但對受賄數額的認定發(fā)表了長時間的辯論意見。王建華及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依據是2005年12月份王建華還在雙規(guī)期間所作的供述,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證據其真實性值得懷疑,應該使用王建華在2006年1月之后在看守所作出的供述比較客觀。辯護人同時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大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并且其數額并不一致,所以對數額的認定應多參考王建華的當庭供述。辯護人還表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中有很大部分屬于同事在過年過節(jié)期間給王建華的小額禮金,這部分應該不能屬于受賄金額。
是否存在索賄行為?
據指控,王建華曾經數次向自己的下級或者有求于己者索取賄賂,比如找下級談話告訴對方將要得到自己的重用,然后暗示要表示一下;或者直接告訴別人說:“你準備些錢,我?guī)湍戕k這個事情!彼蛉艘X的借口非常之多,看病人、房屋裝修、出差之類信手拈來。據指控,王建華曾有一次給家里買床單等用品,也是隨行的一位部下買單;有一次他出差到徐州,買東西錢不夠,竟然讓一個派出所長馬上送錢過去,雖說是借,卻總不見還。但辯護人卻稱沒有證據能證明王建華有索賄行為,而且還提出作證的行賄人是擔心自己受牽連才說是王建華索賄的。
是否算主動退贓?
辯護人提出,王建華在幾次收錢時自己并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往往能夠及時退還。公訴機關指控,在聽說楊哲信因經濟問題在2005年5月被雙規(guī)之后,王建華因為擔心受到牽連而暴露自己,有幾次將別人送來的錢款退回。(新安晚報 何克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