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好事卻高調(diào)索要“好處”,通常會被人看成是爭名逐利而不齒,可偏偏有這么一個案例并不那么簡單:福建省南平市檢察官任建平,在2003年8月曾救起一名溺水女子。2005年3月,當他得知福建省規(guī)定見義勇為者子女可在中考或高考中享有加10~20分的待遇后,便申請有關(guān)部門對其見義勇為行為給予確認。在多次申請未果后,他于日前將該市延平區(qū)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自己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浙江法制報》7月5日)
幾乎可以肯定,任建平內(nèi)心是不愿打這場官司的,不然就沒法解釋,他何以豁出命去救人,卻從未向被救者提出半點兒利益要求。站在他的角度考慮,這場官司又不能不打,道理很簡單:別人家的孩子可以享受到家長見義勇為帶來的政策優(yōu)待,而自己的子女卻僅僅因為“事跡”不被確認而享受不到,這不公平。你可以說他“動機不純”,但如果這“不純的動機”是因為一項制度而“發(fā)酵”的,那么這項制度本身的公平與否,就大可質(zhì)疑了。
公民見義勇為一百個該獎,這沒有什么異議。問題在于,該不該對見義勇為者以“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方式,給予獎勵,或者干脆說獎勵的范圍,能不能擴展到見義勇為者的子女?對此,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人給出的解釋是:“出臺加分政策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見義勇為,改善社會風氣。”這話貌似有理,細一推敲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是給予見義勇為者本人升學加分,從道理上還說得通,但把老子的“榮譽分”加到子女頭上,與其說是鼓勵更多的人見義勇為,毋寧說是鼓勵更多的人,為子女去“見利勇為”。這樣的“優(yōu)待政策”,實質(zhì)上是對見義勇為作功利主義的誤導,恐怕會事與愿違,反而不利于社會風氣的改善。
“見義勇為加分”政策,很有那么一點鼓吹“老子英雄兒好漢”的嫌疑。對于受惠于加分政策的學生,他們可以躺在父母的功勞簿上享受,但對絕大多數(shù)父母沒有機會見義勇為,因而沒有這方面“事跡”的學生而言,就只有“裸考”的份兒了。這讓人不免生出幾分郁悶。畢竟,這些個“分外分”不是通過公平競爭考出來的,而是父輩流血流汗拼出來的。而這一二十分的差距,足以決定一名考生上的是“一本”還是“二本”、“重高”還是“普高”。以這種方式影響公共教育資源的分配,到頭來只會使教育公平“舊傷未愈,又添新痕”。
從任建平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屢屢碰壁而不得不走上訴訟之路的經(jīng)歷中不難看出,有關(guān)部門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權(quán)非常之大。而今,再以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給予見義勇為者子女升學加分的待遇,更是加大了“有關(guān)部門”的權(quán)重,等于是授予了這些部門間接影響中考乃至高考的權(quán)力。那么,又由誰來監(jiān)督“有關(guān)部門”行使權(quán)力,確保政策資源的公平分配?在權(quán)力尋租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當下,很難保證“見義勇為加分”制度,不被某些黑手玩弄于股掌之間。湖南等地最近剛曝出了大批假冒“國家二級運動員”騙取高考加分的鬧劇,今后翻版成假冒“見義勇為者子女”伸手要分,并非沒有可能。(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