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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加“非財物賄賂罪”

2001年3月9日 10:26

  中新網北京3月9日消息:一百余名人大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4份議案,建議刑法再增加4個新罪名:“非財物賄賂罪”、“精神欺騙罪”、“故意傳播艾滋病罪”、“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

  翁維權等36名代表提出,近年來,以非財物行賄尤其是性賄賂越來越多,嚴重性不亞于財物賄賂。按我國的刑法不能給此類行為定罪,不利于反腐敗工作,因此建議在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增加“非財物賄賂罪”,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反腐敗立法。

  翁維權等36名代表還認為,像“法輪功”這樣采取非法手段散布歪理邪說的行為應視為犯罪,因此建議刑法增加“精神欺騙罪”,以更好地打擊此類犯罪。

  沈靜珠等31名代表則提出,鑒于目前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狀況,有必要對刑法第三百六十條進行修正,對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種方式傳播給他人的,可以以“故意傳播艾滋病罪”給予一定的刑罰處罰。

  此外,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造成的社會影響相當惡劣,有些國家早已有此類立法。劉如琦等32位代表就此提出議案,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懲治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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