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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什么被判了三次死刑?

2001年11月20日 11:45

  

聲明:本版文章之版權(quán)屬于原作者及原刊載媒體,如轉(zhuǎn)載請與原刊載媒體聯(lián)系,謝謝合作。

  “死”的最基本的意義,就是失去生命。

  死,有自然死亡,有意外死亡,還有就是被法律剝奪生命。不管怎么死法,一個人一生只能死上一次。所謂“再生”、“死而復生”、“涅槃”、“前生來世”云云,不過是宗教安慰蕓蕓眾生可憐的、戰(zhàn)戰(zhàn)兢兢的靈魂的騙詞———當然其中也許包含著善心。

  基督教對人之死的謊言是“升入天國”。大約是那“天國”太幸福,因而應(yīng)該人人分享,該教只允許每個信徒“飛升”一次———也即只讓人死上一次。基督教對人之死的另一個謊言是“墮入地獄”———這是專門針對惡人的。盡管是把惡魔打入陰森可怖的世界,也只讓他入一次地獄———這同樣體現(xiàn)了善。

  正是本著這個精神,古代西方某國法律上便有一個規(guī)定:對一個犯人處以極刑時,如果一次沒有弄死,便不再殺他。有個真實的故事說,一個大胖子犯人被處絞刑,把繩子墜斷了還沒有咽氣,監(jiān)斬官驗明后,便叫他的家人把他領(lǐng)走了。設(shè)備不牢靠,責任在官方。這犯人算是已被處“死”過一回,就不能再被處死一回。他這命算是撿的———至于他以后還要死,那就不關(guān)法律的事了。這做法是否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我不知道,但僅僅從“法律只能讓死囚死一次”這一命題來說,還是頗具道理的。

  而一個人活著卻判他一死再死三死,那是什么滋味呢?

  我近日從媒體獲知一條特別消息,心里擁堵了半天。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有一個叫王有恩的,1994年10月成為殺人嫌犯,后經(jīng)法院審理,兩次被判死刑,一次被判“死緩”。所謂死緩,實質(zhì)上當然也是死刑,不過不立即執(zhí)行罷了。現(xiàn)在這個人還活著———看來那兩次死刑也沒有立即執(zhí)行,與“死緩”略同。不管怎樣,法院這是令王有恩死上三回了。我的問題是:王有恩有幾條命?

  王的具體案情并不復雜,但我并不想復述———沒有太大意義。我只對辦案中的如下幾點略感興趣:

  其一,王在被公安機關(guān)收審期間曾被刑訊逼供,他無奈“招”了,提供了自己“殺人”的“證據(jù)”。這就叫“小民無罪,自證其罪”———你不“自證”也不行,有警棍拳頭伺候著呢。而有了這樣的“證據(jù)”,沒上法庭,你便注定要死。

  其二,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法官大人在庭上理直氣壯地問王:“你有什么證據(jù)證明你沒有殺人?”這就叫“小民無罪,沒證其罪”———法官事先“認為”你是罪人,你無法證明自己無罪,你便是有罪。背負著這樣的“原罪”,還不該死嗎?先死一回再說。

  其三,王案在六年零一個月的時間里,六次反復審理,只有2000年10月最后一次省高院判其無罪,算是終于碰見了“青天”。對于其他的多次審理,我只能如此推斷:王某人既然那樣“死”了一回,就不能同樣接著死兩回、死三回嗎?事實是,他真的被判三死。

  其四,披露王案的報紙說,“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宣判為本案畫上了完滿的句號”。我看這個“完滿”還得兩說:使無罪者無罪,自然完滿;使無罪者遭罪負罪而險些喪命,又談何“完滿”?王有恩,你應(yīng)該對誰有恩?

  王有恩是殺人犯,他也只能死一回去償命;王有恩不是殺人犯,他卻要以被判“三死”而抵一命。當然還是他“命大”,畢竟未被置于死地。然而人們在慶幸他的“大命”的“完滿”之時,恐怕更要多想一想自己的小命———因為說不定哪一天無端卷入命案,有人便會令你“證明自己殺了人”,否則就對你施以酷刑;有人又會令你“證明自己沒殺人”,否則就要你的命,可怎么辦呢?(王乾榮)

  摘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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