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保險車輛轉讓給他人后,沒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xù),車輛被盜后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近日,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被保險人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和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有過錯,喪失了獲得賠償?shù)臋嗬?/p>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6月23日,盧某為其轎車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廣州市江灣支公司投保了包括車輛盜搶險在內(nèi)的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被保險人為盧某,保險期限一年。保險單中聲明,在保險期間,保險車輛轉讓給他人的,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10月25日,盧某將車輛轉讓給張某,保險公司出具了變更被保險人的批單。同年11月14日,張某和陳某訂立車輛買賣協(xié)議,約定張某于簽約當天將車輛及有關證件、費用全部移交給陳某,此車保險待行駛證辦好后,由張某負責把保險轉名給陳某,如在轉名前發(fā)生理賠的,受益人為陳某。同日,二人辦理了轎車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并取得了相關憑證。但張某沒有就保險車輛的轉讓、交付及變更登記情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也沒有辦理保險批改手續(xù)。同年12月2日晚,該車在陳某家門口被盜。此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并將保險車輛轉讓的情況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拒絕做出理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中,對在保險期間內(nèi)變更合同內(nèi)容或轉讓保險車輛的,聲明須經(jīng)投保人和保險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保險法對此也有相應規(guī)定。張某在簽訂保險車輛買賣合同、交付以及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發(fā)出的相關憑證后,至保險車輛被盜前未向保險公司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和辦理保險批改手續(xù),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致使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是否同意繼續(xù)承保。且張某從盧某處受讓該車時已明知該項約定,其違約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認為,對張某主張的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陳某請求在張某收到的保險賠款范圍內(nèi)受償?shù)恼埱笠惨虼耸シ珊秃贤罁?jù),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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