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九條 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難以計算的,按照無違法所得論處。
第十條 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本條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并處的應當并處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農業(yè)生產者直接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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