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飛行員郭岳炳與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辭職糾紛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飛行員不需支付違約金,這引起人們關注。與以往不同,此次大家關注點是“零賠付”。
飛行員郭岳炳辭職被判“零賠付”
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表示,每名飛行員的培訓費用達200多萬元,飛行員辭職會給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新華航空向辭職飛行員郭岳炳索賠違約金、賠償費共計500多萬元。
順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飛行員郭岳炳提前30天告知航空公司,符合法律規(guī)定,雙方勞動合同應予解除,不需支付違約金。
這一判決與以往案例形成了對照。2004年7月,東航江蘇分公司兩機長提出辭職,最終法院判決兩機長分別支付航空公司賠償款100萬元。2007年7月,東航云南分公司一名飛行員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解除合同,由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1250萬元。2008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法院一審宣判,國航一機長辭職需向國航支付210萬元賠償。
為何“零賠付”?
據(jù)了解,一名飛行員上機前的培訓費需200萬元以上,培養(yǎng)一名機長的費用通常需600萬元至800萬元,此后每年還有培訓。
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是郭岳炳的代理律師,他告訴記者:“航空公司擔負了飛行員的培訓工作,并支付了培訓費用,飛行員辭職,航空公司要求賠償培訓費是有理由的,但應當是合理合法的費用。’”他說,“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賠償費用應當是‘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要有據(jù)實結算的證據(jù)。航空公司索要賠償金,需對具體培訓費用出具發(fā)票等,若無法舉證,有被法院判決‘零賠付’的危險!
同樣是飛行員辭職糾紛,為何有的賠償金很高,有的“零賠付”?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董保華認為,很多案例中,飛行員辭職是由于飛行員飛行超時、航空公司拖欠加班費等引起的,部分情況下是可以“推定解雇”的,如果理由成立,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會走向“零賠付”。
張起淮告訴記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給仲裁和判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jù)。同時,多年來,經(jīng)過眾多飛行員辭職案件,各方不斷總結經(jīng)驗,并對航空業(yè)進一步了解,尤其是對具體的培訓和學習費用有了深入認識,這為仲裁和判決提供了事實依托!
“零賠付”給航空業(yè)帶來什么?
記者了解到,國外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簽訂的合同期限通常是具體的,并因飛行員情況有別而各不相同。由于國外航空公司的飛行員構成是多渠道的,航空公司根據(jù)飛行員各自的飛行能力和經(jīng)驗等決定簽訂幾年的合同,因此,有的飛行員簽訂了10年期合同,而有的為2年期。國內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缺乏合理性。勞動合同期限不明也給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的認定造成困難。
據(jù)了解,目前,國內有部分航空公司開始與國際接軌,簽訂有期限勞動合同。
張起淮認為,“零賠付”一案給航空公司提了個醒,航空公司要與飛行員簽訂培訓協(xié)議,列明培訓項目,明確培訓費用,否則容易在法院判決中“吃虧”。
董保華建議,為了避免飛行員辭職給各方造成困擾,應實行臨時“轉會”制度。下家航空公司要求的是飛行員盡快到位,上家航空公司要求的是得到合理補償,而飛行員應專注于飛行。應將飛行員“轉會”事宜交由兩家航空公司處理,由雙方進行協(xié)商,避免飛行員資格證書被扣而不能“上天”,造成資源浪費的現(xiàn)象。并且,有效的“轉會”制度可以減少訴訟的發(fā)生。(賈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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