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6日電 據中國民航局網站消息,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國際民航組織在其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召開國際航空法會議,討論、修改并通過了《關于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和《關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并向各國開放簽署。
據悉,共有81個國家的政府代表出席會議,16個國際組織和團體的觀察員列席會議。在5月2日開放簽署的當天,共有6個國家分別簽署了“一般風險公約”和“非法干擾公約”,中國政府未簽署上述兩項國際公約。
《關于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共計5章28條,該公約是對1952年《羅馬公約》和1978年《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現代化。公約的核心在于運營人的雙梯度責任體制。在第一梯度下,運營人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不論是否有過錯,均以航空器最大質量為基礎承擔一定限額內的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部分(即第二梯度下),對航空器運營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損害發(fā)生后,推定經營人有過錯并由其承擔責任,除非營運人能證明其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第二梯度的賠償是沒有限額的。
《關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共計8章47條,該公約旨在通過采取集體的國家行動,統(tǒng)一關于對飛行中航空器的非法干擾事件的后果提供賠償的一些規(guī)則,以達到保護第三方受害人利益和維護航空業(yè)持續(xù)發(fā)展的雙重目的。在由于非法干擾行為造成的航空器事件中,由航空器運營人在一個限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以上的損害通過公約設立的國際民用航空基金提供賠償。這樣,航空器運營人可以通過保險分散其限額內的財務風險,而第三方受害人不僅可以在限額內得到運營人的快速賠償,當損害超過限額時,還可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基金保障其損害得到充分賠償。
上述兩項國際公約均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但是,此種作準在會議主席授權的會議秘書處于簽定之日后90天內核查各種文本的案文彼此協調一致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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