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jiān)會近日下發(fā)通知,明確“原始股”等非法證券活動的責任界定,同時規(guī)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明確非法證券活動定性
這則《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進行了界定。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fā)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xiàn),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
對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東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fā)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對于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問題,通知也予以明確。根據規(guī)定,擅自發(fā)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fā)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yè)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
明確受害人救濟途徑
在此次下發(fā)的《通知》中,還首次明確了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規(guī)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此前,由于法院并不受理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糾紛,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挽回損失。
定性不明曾是司法難題
近兩年,對于非法證券活動的刑事案件,各地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司法機關遇到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突出的是,罪與非罪的判斷,擅自發(fā)行股票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如何區(qū)別定性,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fā)行罪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應互為前提,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能否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等。
原始股
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fā)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xiàn),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的“股票”。
責任認定
公司、公司股東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fā)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受害人救濟
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記者張羽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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