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7日電 2月27日,國家審計署公告了《收費公路審計調查結果》。針對審計調查結果的有關情況,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司長潘曉軍接受記者的采訪,回答了記者的有關問題。
記 者:這次收費公路審計調查,對“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如何評價?
潘曉軍:長期以來,我國公路基礎設施落后于經濟社會發(fā)展,成為發(fā)展的瓶頸問題。為促進公路建設,1984年,國家出臺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提出在堅持發(fā)展非收費公路為主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貸款修路”,建成后“收費還貸”,以彌補政府投資的不足。這項政策實施以來,效果非常明顯,至2005年底,全國高速公路由零公里發(fā)展到4.1萬公里,一、二級公路由1.9萬公里提高到28.47萬公里,高等級公路的建設發(fā)展,又推動和促進了經濟發(fā)展,改善了物流條件,方便了人民群眾出行。因此,二十年來公路建設的成果表明,在特定時期,國家制定“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是完全正確的。2020年以前,我國還將建設大量高等級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仍應在未來一定時期繼續(xù)實行。
但是,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交通部門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有的指導思想上存在偏差,片面地理解“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非收費公路建設為主的主旨思想不夠明確,主要利用銀行貸款建設大量收費公路。再加上相應的管理法規(guī)滯后,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中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政策效果。
記 者:收費公路的管理法規(guī)滯后,主要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潘曉軍:一是相關政策法規(guī)未根據(jù)實際情況變化而及時調整。如八十年代初,收費公路的收入主要是車輛通行費。隨著公路設施的不斷完善,收費公路的服務區(qū)、加油站及廣告經營等也取得了很多收益,形成新的還貸資金來源,但有關部門一直未明確如何管理。實際執(zhí)行中,這部分收入有的未納入公路收益管理,有的還挪作他用,不利于盡快還清公路建設貸款,也形成了國有資產流失隱患。
二是收費公路政策的配套法規(guī)制定不及時。如2004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新建收費站的設置、收費期限等做出了規(guī)定,并要求出臺相關辦法,對《條例》頒布前已建成收費站進行規(guī)范。但時隔三年多,相關辦法仍未出臺,這不僅容易造成《條例》頒布前已建成收費站設置過多過密、收費期限過長等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部分公路收費管理混亂,而且也影響了國家有關政策的執(zhí)行效果,增加了社會負擔。
三是對收費公路管理中的一些新問題、新情況,沒有及時制定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如一些民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向交通部門購買收費公路經營權時,其出資大部分是銀行貸款,但銀行貸款不是用這些企業(yè)的資產作抵押取得的,而是以被購買的收費公路的經營權作質押取得的。這種做法不僅未達到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公路建設的目的,還讓一些人以極低的風險代價控制了巨額公路國有資產,并從中牟取巨額利益。
記 者:收費公路規(guī)模過大對社會有何影響?
潘曉軍:大量建設收費公路會對社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三方面:一是債務負擔偏重,存在償債風險。大量舉債建設收費公路,不僅增加收費公路的還貸難度,容易導致拖欠工程款等社會問題,還容易增加銀行的金融風險。二是不利于土地資源的有效使用。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高等級公路建設占地較多,一些地方在公路密度已很高的情況下,仍然超越資源環(huán)境承受能力大量建設收費公路,不利于土地資源的有效使用。三是增加社會運營成本。公路的屬性應是公益性設施,在特定時期適當建設收費公路,加快公路建設速度,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但大量建設收費公路,將加大社會的運營成本。增加群眾的出行負擔。
審計署建議,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進一步研究控制收費公路規(guī)模,加大政府對公路建設的投入,既又好又快發(fā)展公路事業(yè),又降低社會運營成本,彰顯政府責任。應統(tǒng)籌考慮地方財力、現(xiàn)有土地資源、償債能力、社會負擔和未來發(fā)展需求等,科學規(guī)劃收費公路的建設布局、建設速度和建設規(guī)模,加強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提高效益,防范償債風險。
據(jù)了解,相關部門已初步提出逐步撤并二級收費公路、控制收費公路規(guī)模總量的管理思路。一些地方政府也提出,將加大財政投資力度,如北京市在今明兩年將投入82億元作為新建高速公路項目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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