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市場的火熱吸引了越來越多“基民”的加入,但正是因為如此,圍繞“基金”引發(fā)的官司也越來越多。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基民”陳某因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指示將全部基金份額轉入基金賬戶而將某基金公司訴至西城法院。而由于銀行的電腦系統(tǒng)出現(xiàn)故障,導致基金贖回延遲,“基民”張小姐也將建設銀行宣武支行告到宣武法院,討要因此造成的損失。
近日,“基民”張小姐一紙訴狀將建設銀行宣武支行訴至宣武法院,原因是由于銀行的電腦系統(tǒng)出現(xiàn)故障,導致她因延遲辦理基金贖回,造成235.34元的損失。上午張小姐在電話中向記者詳細講述了她的“遭遇”。去年7月,張小姐從建設銀行南菜園儲蓄所購買了“華夏回報2號”基金。今年3月21日下午,她到儲蓄所辦理贖回業(yè)務。張小姐說,她2點20分到的儲蓄所,2點55分排到柜臺,但卻趕上銀行的電腦系統(tǒng)出現(xiàn)操作故障,一直拖到3點停止贖回為止,操作始終沒有成功。在她的要求下,銀行給她出具了“當日系統(tǒng)故障,14點55分未能辦理贖回”的說明。次日,張小姐再次來到儲蓄所辦理了贖回業(yè)務,但由于基金凈值下調,給她造成了235.34元的損失。
當張小姐向建行索賠時,建行給她的答復卻是要她回去研讀購買華夏基金說明書中的風險提示內容。但之后張小姐從華夏基金的工作人員那得到的答復卻是,他們所列的“風險提示”并不包含銀行的操作問題。
無獨有偶,“基民”陳某最近也在西城法院打官司,而他打官司的對象卻是基金公司。根據(jù)陳某所訴,他入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今年3月9日發(fā)布的分紅公告規(guī)定,“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將于2007年3月15日直接計入其基金賬戶。3月16日起可以查詢、贖回。”但3月16日當天,陳某查賬發(fā)現(xiàn),基金公司只將基金份額26.98份中的26.93份直接計入他的基金賬戶,少轉了0.05份。陳某立即打電話要求基金公司在當天補足轉入份額。但基金公司并未兌現(xiàn)承諾,致使陳某當日無法對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26.98份和總基金份額739.52份進行交易,損失了1500元。
上午記者就這兩起因“基金”引發(fā)的糾紛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佟強教授。佟教授表示,這兩起案子在法律上實際上都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就張小姐的遭遇來說,銀行不能引用客戶與基金公司之間簽訂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除非銀行與客戶之間另有免責協(xié)議。而陳某所述的基金公司少轉的0.05份基金份額,如果確屬基金公司的過錯,那么陳某有權討要這部分的損失。但對于已轉入賬戶的基金份額,如果當天這部分的交易并未受到影響的話,陳某的索賠恐怕很難實現(xiàn)。
佟教授同時提醒,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基民”有權維權,但因維權而需花費的律師費以及時間、精力等成本,到頭來很可能難以和他最終得到的結果達成正比。(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