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提高起征點的問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12月20日《新京報》社論呼吁再次提高免征額標準。
在熱議個稅起征點是否該提高的同時,我們似乎都忽略了一個重要概念,即我國現(xiàn)行所得稅制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它是將各種不同性質和來源的所得分為若干類別,分別按不同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而多數(shù)國家采用的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稅法規(guī)定減免和扣除項目,余額按累進稅率計算繳納。
分類模式的優(yōu)點是結構簡單、課征簡便、課稅所得范圍小、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jié)省稽征費用,這些都與我國當時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高、稅收征管能力較低、居民收入來源單一的客觀事實相適應。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特別是金融、技術、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老百姓不僅通過勞動獲得工資薪金等勞動所得,而且也有條件利用自己的資金、財產、技術參與各種投資行為,使居民收入結構發(fā)生新的變化。在這種大背景下,個人所得稅仍采取分類征稅模式,本身就存在制度缺陷,所以,提高起征點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關鍵問題,是盡快由目前的分類征稅模式向綜合征稅模式轉型,可考慮實行分類綜合模式作為過渡階段。與此同時,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可考慮減少目前采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拉開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減少避稅或逃稅的機會成本,這樣既考慮到低收入階層的經濟利益,也會促進中等偏下或中等收入階層向較高收入或高收入階層轉化。
□徐楨(北京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