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俗”:有所為與有所不為
向 東
在反“三俗”過程中,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根本問題上不缺位,在法律尺度上不越位,這才是我們需要的反“三俗”,也正是我們全社會向前再進一步的契機。
自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堅決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風以來,反“三俗”已經成為我國文化領域的重要任務之一。俗與雅作為一種道德評判標準,其內涵是模糊的、相對的、多變的。政府文化管理部門高舉的反“三俗”大旗,直接指向道德意味濃厚的“俗”。這就需要我們深入思考,這“三俗”要如何反才能恰如其分,把握好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的尺度與界限。
從人類走出蒙昧有了文明意識以來,文明與不文明、雅與俗便從此相伴相生。并且可以預見的是,雅俗共存的格局將伴隨整個人類發(fā)展史,不可能在哪一個時代或者哪一個階段出現(xiàn)徹底的雅或者徹底的俗。雖然雅與俗的共存是不可避免的客觀規(guī)律,但是,文明社會之所以區(qū)別于蒙昧社會,就是因為文明的一面成為了社會的主流。對于社會不文明的一面,或者說低俗、惡俗的一面,占據(jù)主流地位的文明的力量,會以強大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從人們的思想深處給予否定,使其不能大行其道,保證社會始終朝著文明、向上的發(fā)展軌跡前進。
在這個過程中,傳統(tǒng)、道德、禮俗等軟性因素的作用更為重要,法律、政府管制等強制手段發(fā)揮的作用則不那么直接。正如馬克思所洞見的,法律只能對人的行為直接發(fā)生作用,對人的思想則無法直接有效干預。在法治社會中,從道德水準層面來講,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只能是社會的最低要求。法律只能禁止人們去干壞事,但是正常的法律都不能去強迫大家成為好人。這是法律的邊界,也是法治永遠都只能是次優(yōu)選擇的主要原因。
當前我國社會中一定范圍內存在的庸俗、低俗、媚俗之風,由于法律對此一般難以直接禁止,當事人有恃無恐,不以為恥,其擁躉者也認為這是社會多元、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表現(xiàn)!叭住敝L在一定程度上盛行,突出反映出了我們對多元社會的誤解。多元社會之多元,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社會的基本共識。如果沒有這個基本共識作為前提,那不叫多元社會,而是一個割裂的社會。在一個真正多元社會,對于大多數(shù)問題,不需要通過強制灌輸,全社會還是能夠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如果對于大多數(shù)問題,全社會都廣泛存在截然不同的多種看法,美丑不分,雅俗同輝,則說明這個社會缺乏基本共識。缺乏基本共識的社會,是異常脆弱的、容易割裂的社會。抵制低俗之風,推進社會主義文明,根本之道是通過發(fā)掘、培育、弘揚社會主流價值觀,在全社會凝聚基本共識。
那么,法律和政府在抵制“三俗”方面是不是就全無作為了呢?也不盡然。個人的道德操守和品位格調不能通過法律過分干預,但是對于公共傳媒,其操守、格調、品位必須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監(jiān)控。這并不是對言論自由打壓。美國最高法院在20世紀初期,通過“Schenck訴合眾國”案的判例,確立了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即著名的“明確而現(xiàn)實的危險”標準。20世紀后期,又針對公共媒體低俗成風的陋習,通過“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訴太平洋基金會”的判例,確立了言論自由的另一個法律底線,即被法律認定為低俗穢語的七個詞,公共傳媒是不能隨意使用的。這是美國運用法律手段反“三俗”的實際做法。這說明公共傳媒的庸俗、低俗、媚俗之言行舉止,不同于個人的品位操守,必須受到法律和政府的規(guī)制。
如果說運用法律手段和其他行政強制手段對公共傳媒的“三俗”之風予以管制,是政府的權力所及。那么發(fā)掘、培育、弘揚社會主流價值觀,在全社會凝聚基本共識,從根本上消除“三俗”之風賴以生存的土壤,則可以說是政府的職責所在。應當認識到,對某些低俗風氣的封殺,也許可以治標,但是不能治本。庸俗、低俗、媚俗文化產品,如果其生存土壤還在,社會需求還在,僅靠外力封殺是無法從根本上消除的。優(yōu)秀文化戰(zhàn)勝低俗文化,靠的不是權力的封殺,而是優(yōu)秀文化自身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而引導、培育優(yōu)秀文化使之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正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反“三俗”的治本之策。
物質文明的興盛必然要求精神文明的提升。庸俗、低俗、媚俗之風,與我國在其他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完全不相適應,已經到了非反不可的程度。一個強大的國家,不只是要有經濟實力的強大,也要有建立在高度文明程度之上的社會一般共識,更要有一個通過核心價值觀緊緊凝聚在一起的社會。在反“三俗”過程中,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根本問題上不缺位,在法律尺度上不越位,這才是我們需要的反“三俗”,同時也是我們全社會向前再進一步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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