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廣州市率先控煙。追溯近代中國煙草史,廣州既是最早吸食“洋煙”的地區(qū),也是較早禁控煙草的地區(qū)。早在86年前,當時的廣州市政廳就開始限制香煙廣告的“遍貼殆滿”,只允許商家“貼一張”,否則“分別處罰”,這比今日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要早了71年。
1924年5月24日《廣州民國日報》載,市公用局奉廣州市政廳872號批文稱,廣州市廣告經理公司商人李偉生等,就各香煙代理店“遍貼各煙廣告懇請禁止 ”。市政廳據(jù)呈批復:“仰公安局飭區(qū)查禁,并仰公用局廣告周知也,毋延此批……嗣后,只準在店標示代理招紙一張,倘取如前遍貼殆滿,及其它之有廣告性質舉動者,一經察覺,即行分別處罰,以杜取巧。各宜凜遵毋違,切切此布!
1995年1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兩廂對照,尤顯當年規(guī)定之超前和嚴謹。
一是當年設限已涵蓋“軟”“硬”廣告,即香煙“招紙廣告”和“其它之有廣告性質”的宣傳品,同如今《暫行辦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所稱煙草廣告,是指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發(fā)布的,含有煙草企業(yè)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有異曲同工之效。
二是重視戶外廣告的聯(lián)合監(jiān)管。禁控一紙香煙廣告,動用了市政廳、公用局及公安局,足見當時政府對控煙的高度重視。而今,《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yè)、服務業(yè)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fā)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jiān)督管理機關批準!奔纯h以上工商局就能審批。
86年前廣州市政廳限貼香煙廣告之舉,盡管出發(fā)點在維護民族卷煙品牌,但政府控煙的前瞻性、制度設計的科學性,仍值得我們回味思考。
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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