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賣春宮鏡被拘告警方敗訴
法院認可春宮鏡為淫穢物品鑒定結論 涉案銅鏡已被警方銷毀
因銷售帶有春宮圖的銅鏡而被行政拘留3天,古董商人楊女士將宣武公安分局訴至法院,稱自己銷售的是古代藝術品而非警方所說的淫穢物品,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本報6月21日曾報道)。昨天,宣武法院一審認可北京市公安局鑒定認為涉案銅鏡屬于淫穢物品的結論,判決楊女士敗訴。
今年3月,楊女士在宣武區(qū)報國寺文化市場租攤銷售“春宮銅鏡”時,被轄區(qū)派出所以“出售淫穢物品”為由行政拘留3天。因不服該決定,楊女士將宣武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開庭時,楊女士的律師提出,應該對該銅鏡進行文物鑒定。如果銅鏡被鑒定屬于普通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楊女士收藏和轉讓合法取得的民間普通文物就屬合法行為,而不屬于出售淫穢物品。當時,法官表示需要在合議之后再作答復。但昨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稱涉案銅鏡被北京市公安局收繳且已銷毀。也就是說,已無法進行鑒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宣武公安分局對于涉案銅鏡是否為淫穢物品,已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北京市公安局鑒定部門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涉案銅鏡屬于淫穢物品,該鑒定結論的依據中包含了刑法第367條之規(guī)定,因此該鑒定已經對涉案銅鏡是否為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藝術作品作了排除性判斷。基于以上情況,結合宣武公安分局查明的楊女士欲出售淫穢物品銅鏡的事實,宣武公安分局依規(guī)定對楊女士做出的處罰,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決楊女士敗訴。
判決后,楊女士當庭表示會上訴。她的律師指出,判決所指向的鑒定機關和人員均無對文物和藝術品進行鑒定的資質和能力,鑒定內容上極為簡單、粗放!坝写簩m圖就是淫穢,這種邏輯根本錯誤,亦未體現出對文物藝術品的排除意思”。律師認為,市公安局鑒定部門的鑒定,不能視為對文物藝術品的排除性鑒定,并指出“見性色變的執(zhí)法,既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生活要求,也是對傳統(tǒng)文化的毀滅性打擊”。
-記者探訪 市場仍有“春宮物件”
昨天下午,記者在潘家園附近的一個古玩城看到,依舊有商戶銷售“春宮物件”,有春宮圖和瓷器!昂芏嗤鈬速I春宮圖回去當藝術品陳設,銷售這個一直也沒人管”,商戶說,春宮藏品具有收藏價值,市場沒有理由不讓交易。記者隨后致電該古玩城辦公室,一名女工作人員表示,市場沒有規(guī)定商戶不可以賣春宮物件,在她印象里,警察也沒有去查過。
與上述古玩城不同,本案指向的報國寺文化市場未見“春宮物件”擺放銷售,商戶表示怕被拘留不敢賣。對此,市場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市場沒直接規(guī)定春宮物件不能賣,只規(guī)定凡屬法律禁止的淫穢物品、黃色物品等不能賣!安蛔屬u春宮物件是派出所不讓,市場作為經營單位,沒有這種強制性規(guī)定”。工作人員稱,對于春宮物件是否能界定為淫穢物品,他們市場沒有這個權力,只能由執(zhí)法機關來界定。不過,工作人員也表示,“現在派出所也不怎么過來查了!
(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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