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少林藥局”食品商標被駁回
少林寺狀告國家商評委
因創(chuàng)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未獲商標注冊,申請復審后又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有意在食品領域一展頭角的中國嵩山少林寺日前將國家商評委告上了法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
2004年嵩山少林寺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少林藥局”,申請使用的范圍包括藥品、食品和沐浴品三大類,最終藥品和沐浴品通過了審查被批準注冊,但食品類的商標申請被駁回。為此,少林寺向國家商評委提出了復審申請。
商評委在復審中提出,歷史上的“少林藥局”最初擁有治療各病的秘方百余方,主要以為寺內眾僧及周邊百姓診斷治療為主要事務。從“少林藥局”的歷史沿革來看,以此為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理解為治病、買藥的處所,而不會將其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顯著性。同時其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也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性能等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據此作出了駁回決定。
少林寺認為,自己申請的商標文字組合本身在漢語中沒有確定含義,僅指“創(chuàng)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而且其已使用700多年,已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聯系。申請的商標注冊在“茶、咖啡”等商品上,當其不與指定商品相聯系時,人們會想到“少林藥局”是與藥有關的場所,而當它與特定商品相聯系就成為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標識,所以該商標具有顯著性。此外該商標使用在注冊商品上并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即使使相關公眾聯想到藥效,也不屬于不良影響,人們只會想到茶也具有一定藥用價值。據此,少林寺提起訴訟,要求認定商評委的決定錯誤并予以撤銷。
本報北京11月29日訊 記者李松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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