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組委會日前宣布《關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獲獎資格的決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8日,記者就公眾熱議的相關問題采訪了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組委會有關負責人。
問:組委會的《決定》是否對桑玉柱的作品屬于“共同創(chuàng)作”做出了認定?
答:組委會的決定并沒有認定爭議作品是或者不是“共同創(chuàng)作”。所謂“共同創(chuàng)作”之說只是引用了作為當事人的桑玉柱、孟鐵、溫波三人的書面陳述,并以“任何所謂共同創(chuàng)作”作為做出決定的前提,組委會并未對其是否屬于“共同創(chuàng)作”進行判斷。
問:《決定》為什么沒有對是否屬于“共同創(chuàng)作”進行判斷?
答:首先,組委會所掌握的調查材料尚不足以認定爭議作品是否屬于“共同創(chuàng)作”;更重要的是,是否共同創(chuàng)作這一問題涉及法律定性,這屬于司法機關的職權范圍,組委會作為一個評獎組織機構,沒有權力對此做出評判、認定。
問:《決定》為什么沒有認定桑玉柱盜用、剽竊?
答:原因有二。一是當事人孟鐵、溫波明確否認存在盜用、剽竊的情況,在缺乏“原告”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根本無從對是否盜用、剽竊進行判斷。二是是否盜用、剽竊涉及對當事人的行為定性,這類問題應由司法機關做出判斷,組委會沒有權力對此做出判斷。
問:既然沒有認定盜用、剽竊,也沒有認定是否屬于“共同創(chuàng)作”,依據什么取消桑玉柱的獲獎資格?
答:根據金像獎申報啟事的規(guī)則,任何所謂“共同創(chuàng)作”的作品,無論其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作作品”,均不符合參評條件。桑玉柱提交了不符合申報啟事規(guī)則的所謂“共同創(chuàng)作”的作品,特別是未事先聲明,《決定》認為這種行為是極其錯誤的,這在實質上已構成了對組委會的欺騙,因此也不符合金像獎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問:如何避免今后再發(fā)生此類現(xiàn)象?
答:參評人應該牢記,對包括申報作品署名權在內的著作權、肖像權等自負法律責任是國際慣例,同時,主辦單位也有責任通過完善制度來對評選加以規(guī)范。首先,進一步完善評選機制,細化規(guī)則,嚴格根據章程規(guī)定對參評人申報作品的專業(yè)水平進行多方面的審議、比較和評判。其次,進一步加大公示力度,歡迎社會各界監(jiān)督。第三,希望全國攝影人加強法律意識和道德自律,嚴肅創(chuàng)作行為,尊重藝術創(chuàng)作。(記者周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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