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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禁酒政策”:違禁者杖責,失察者降級
2010年02月23日 15:33 來源:中國文化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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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康雍時期,人多地少,糧食價格不斷上漲,其后繼位的乾隆帝對此憂心忡忡,他在鼓勵墾荒以盡地利,禁種煙草以廣耕地,大力推廣玉米、番薯等高產(chǎn)作物的同時,一再曉諭不可浪費糧食,寄希望于開源與節(jié)流并舉的方式,化解“人口眾而貨物寡”的矛盾。以限制消費、節(jié)約糧食為目的的禁酒、禁曲政策,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縱觀中國歷史,禁酒法令屢見不鮮。周公作《酒誥》以禁酒,是擔心因嗜酒而傷德敗性;漢朝禁止民間造酒,強力推行榷沽制度,則是受壟斷酒類貿(mào)易所帶來的巨大利益所驅(qū)使。漢唐以降,政府時因“酒耗民食”而屢頒禁令;然迄清代康雍年間,禁酒之令尚屬“歉歲禁酒而豐歲開通”的權宜之策。乾隆初年所頒布的禁酒令,則標志著禁酒政策由此前的暫時性舉措,變?yōu)橐豁椇笫绹栏駡?zhí)行的成文法規(guī)。

  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內(nèi)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方苞奏稱,西北五省(即直隸、河南、陜西、山西、甘肅)每年因造酒而耗費大量糧食,北方平原素無塘堰以資灌溉,糧食生產(chǎn)本來就少,且水上交通不便,一遇荒歉之年,運輸甚感艱難,豈能任“歲耗千數(shù)百萬石之谷”?方苞還認為,酒不但能“耗民財,奪民食”,平民百姓還常因喝酒而起爭斗、興獄訟,乃至發(fā)生命案,“載在秋審之冊,十常二三”,因此不能不加以嚴禁。他進而提出對策:“禁造燒曲,毀其燒具;已燒之酒,勒其自賣;已造之曲,報官注冊!睂δ切坝庀薅讲責鸁、市有燒酒者”,一旦發(fā)現(xiàn),隨即對地方官做降職等嚴肅處理。

  乾隆二年(1737)五月,乾隆帝基本采納方苞的建議,嚴令直隸等西北五省禁造燒酒,并在上諭中歷數(shù)禁酒的種種理由與好處,大致有:養(yǎng)民之政,莫先于儲備,以使粟米有余;欲使粟米有余,必先除去耗谷甚多的燒酒。而燒酒之盛行,則莫如河北等五省。因飲酒有害而無益,乃祖乃父酒禁綦嚴,只因官員陽奉陰違而未收實效。與其禁于已饑之后,節(jié)省于臨時,不如禁于未饑之前,積貯于平時。如果禁酒,北方五省一年可多千萬余石米谷,禁酒有利無弊。因此,乾隆帝下令五省永禁造酒,“至于違禁私造之人及賄縱官員,如何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官如何嚴加處分之處,著九卿即行定議具奏”。

  禁令一出,在朝野內(nèi)外引起強烈反響,一場辯論隨之展開。素負直諫盛譽的刑部尚書孫嘉淦即抗旨上疏。他認為,永禁燒酒對于貧民生計、米谷的儲藏,“不惟無益,而且有損”。其理由為:燒酒用高粱等粗糧,黃酒用米麥等細糧,真正耗糧的不是燒酒,而是黃酒;燒酒價廉而民樂意購買,黃酒價貴而貧民無力購買,禁燒酒不但會導致粗糧棄舍無用,民間反而會轉造黃酒,這不但不利儲藏,反而有礙積貯。再加上官吏往往借禁酒之機,百端敲詐需索,更令百姓不堪重負。因此他主張:燒酒之禁,宜于荒年而不宜于豐年,荒年每一粒稻谷都彌顯珍貴,而大麥、高粱之類可以充饑,禁酒確實有益;但即便在這種情況之下,也只能禁于災區(qū)而不必處處實行;只可暫行封貯燒鍋器具而不必燒毀,更不應施以刑罰。至于豐年,米谷充足,而大麥、高粱之類原本就不是常食之物,自然應當開通酒禁,使官吏無法借端需索,這樣民間也能夠利用無急需之用的大麥高粱,釀成燒鍋售出,以備不時之費。如此上下兩安,百姓可以享受盈寧之慶。

  孫嘉淦言之鑿鑿的論述,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視,于是傳旨總理事務王大臣與九卿詳細討論后具奏上報。乾隆帝指出,先前下令禁止燒鍋,本為國計民生考慮,現(xiàn)看完孫嘉淦所奏,厲行嚴禁恐怕也有弊處,因而命令王公大臣既不可以一味遷就他的旨意,也不能完全回護孫嘉淦,而應當利弊兼顧、反復考量,定議后上報,表示“若果嚴禁燒鍋,不但于民食無益,而且有害,朕旨可收回”。

  夾在皇上和大臣中間的九卿王大臣頗感棘手,因而匆忙上奏兩議,聊以敷衍。大意為:一、造酒應該嚴禁,但加重對本犯的處罰,嚴定相關官吏的處分,容易導致小民觸犯法網(wǎng),胥吏借機需索、緣以為奸,故于民情不便,應該仍依照從前成法加以處理;二、違法燒鍋釀酒者,本人仍然照舊例治罪,而對涉及的官吏的處分則分別定例,已經(jīng)釀造的燒酒仍應準許出賣。乾隆帝對這種模棱兩可的態(tài)度深為不滿,他命令王大臣等明確表態(tài),提出得力措施:嚴禁燒鍋以廣儲備,究竟有無好處?如果嚴禁,又有哪些標本兼治的好方法?如果認為實行嚴禁、挨戶搜查,反而會滋擾百姓的話,也應當說出具體理由。乾隆帝進而又考慮到禁止燒鍋是關系到民生日用的大事,不得不予以格外重視,因而命令將所有相關諭旨、孫嘉淦的奏折以及王大臣九卿的議論,一齊交給直隸、河南、甘肅、陜西、山西五省督撫參考,令其覆奏。

  西北五省督撫接到諭旨后,各抒己見。直隸總督李衛(wèi)認為,燒酒之禁應當嚴于歉收之年,稍寬于豐裕之歲;本地釀造及零星造曲者不必禁止,麥曲、燒酒概不許出境,肆行踩曲者嚴行禁止。河南總督尹會一認為,曲為造酒之必需,其耗費麥糧最多,因此禁酒莫先禁曲;對零星造曲者,可不加禁止,只嚴禁廣收多踩、販賣之人。而甘肅巡撫元展成認為,甘肅非產(chǎn)酒之地,多來自山西汾酒,況且甘省邊地苦寒,風雪凜冽,窮苦百姓多以酒為御寒之具,不應查禁。陜西巡撫張楷認為,民間酒坊零星造賣者踩曲不多,無須禁止,而對開行踩曲販賣者,則應嚴加禁絕。山西巡撫嚴瑞龍認為,燒鍋當禁但不可必禁,只可在歉歲禁止,且對開行運販嚴重者加以嚴禁?傮w而言,五省督撫都反對“一概禁絕”的極端做法,主張因時、因地制宜。

  在這種情況之下,乾隆帝頒布諭令:富商凡是廣收大麥高粱、肆行踩曲、大開燒鍋者,嚴行禁止;違禁者,除照原先法律杖責一百,再枷號兩個月以外,失察的地方官員每出現(xiàn)一案降一級,失察三次者降三級,隨即調(diào)用;如果地方官有受賄而縱容的情況,則依照“枉法律”計贓論罪。這一諭令與起初的極端主張有所不同。首先,禁曲與禁酒并重,尋求從源頭治理;其次,并非一概禁絕,只對那些廣收麥石、肆行踩曲、大開燒鍋的富商施以懲治,措施更切實際。隨即,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至此,歷時半年的禁酒爭論始告結束。乾隆初期的這項禁酒令,后來被纂入清朝法律條文中,對全國產(chǎn)生了持久而深遠的影響。乾隆初年因直隸、山東等省旱災乏食,高宗首次下旨將禁酒令由權宜之策轉為常年之法。在此后數(shù)年中,皇帝與廷臣、各地督撫不斷討論得失,總結利弊,對禁酒政策的表述頗有歧異,所禁之物從燒鍋到酒曲,乃至南方的其他酒種;其范圍從受災之地逐漸延展至全國各地;其性質(zhì)則由國家頒諭的法令,逐漸轉為地方官勸化的內(nèi)容?傊l(fā)軔于乾隆初年的這次禁酒法令,相較以往,有規(guī)模大、范圍廣、禁令嚴、持續(xù)時間長等諸多特點。

  中國古代歷朝多曾實行過酒禁,然而大多只是為了與民爭利而實現(xiàn)國家壟斷造酒,非為百姓生計著想。乾隆帝嚴行酒曲之禁,則不是為了從中牟利,而旨在通過限制消費而節(jié)約糧食,以解決“地利有限而生齒無窮”所帶來的困境,這是與此前歷代禁酒的根本區(qū)別所在。按照當代學者范金民的統(tǒng)計,乾隆初年全國每年因制造普通燒酒所耗糧食至少在3000萬石左右,而當時全國的常平倉的貯糧數(shù),大致保持在3100余萬石。這就是說,當時燒酒耗糧,幾乎等同于常平倉的存谷額,數(shù)量驚人。

  作者簡介

  陳兆肆,中國人民大學2007級博士生,香港中文大學新亞書院訪修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清代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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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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