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在大理采訪時發(fā)現,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大理唐代建筑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此前文物部門下發(fā)兩次停工通知,但施工方都未理會。而交通局趙勇超書記則稱“文物部門不就是要錢嘛!現在已經把錢打給他們了,他們也就不說什么了”。(《中國青年報》4月19日)
為修路或為建高樓大廈等等而拆毀古文物的絕非云南大理一地,云南大理也絕非最后一個為修路而毀文物的城市。事實上近些年來,不少城市為了經濟發(fā)展,為了建設商業(yè)區(qū),為了所謂的城市開發(fā)、城市規(guī)劃毀壞了無數的文物,包括我國的首都北京正在發(fā)生這樣的人文悲劇,大理拆毀古城墻修路只是各地為發(fā)展經濟而不惜毀壞文物的一個縮影而已。不過大理拆古城墻修路事件中的一些部門的態(tài)度則折射出當代中國文物保護的困境和難度,凸顯了經濟發(fā)展與保護文物之間的沖突,更是以一個生動的事例赤裸裸的擊中了當代中國文物保護的軟肋。
一是當前很多地方政府以及領導由于人文思想的缺失,在腦子中還沒有文物保護的思想,思維中只有一個,那就是追求能夠體現自己政績的GDP,為了追求GDP是不惜一切代價,不管有沒有污染環(huán)境,不問有沒有毀壞文物,甚至不在乎是不是帶血的。
二是文物保護部門在地方政府中處于弱勢地位,受制于地方政府,根本起不到保護文物的作用,也發(fā)揮不了文物保護的功能。雖然依法按理說,文物保護不僅有國家出臺的《文物保護法》保護,而且有地方頒布的文物保護文件保護,即使是地方政府為發(fā)展經濟,為了修路,也不應該毀壞文物,應該給文物讓路。但是保護文物的最終靠人來執(zhí)行,靠文物保護部門執(zhí)行,而不管是文物部門的資金,還是人事大權都被地方政府掌握,實質上地方政府決定是保護文物還是不保護文物。
三是當前我國文物保護法律不完善,存在漏洞,導致各地政府以及領導人敢于毀壞文物,因為毀壞文物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即使是毀壞文物,只要拿出發(fā)展經濟的借口就可以不用被追究。
為此,筆者認為要杜絕地方政府為發(fā)展經濟而毀文物的惡劣行為,必須從制度上完善。一是將文物保護作為政績考核指標,毀壞文物的一票否決。二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毀壞文物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追究破壞者以及破壞部門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和政紀責任。三是通過法律規(guī)定保證文物保護部門的資金來源,提高文物保護的執(zhí)行力。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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