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開會二次審議《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條例》要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了解和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加強與其父母及其他監(jiān)護人的溝通,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筆者認為,關心保護留守兒童不能僅僅強調學校、幼兒園的責任,而忽略了父母的第一監(jiān)護人角色。因為父母的教育、關愛、引導和示范作用,是學校、托幼機構等社會組織所無法替代的。
隨著我國城鎮(zhèn)化的加速發(fā)展,戶口留在農村、只身進城打工的務工人員已經進入了第二代,大批進城務工人員的家庭處于離散狀態(tài),大批留守兒童失去父母的呵護、關愛。對此,媒體一再呼吁政府、學校、教師要多關愛留守兒童,婦聯等組織在節(jié)假日搞些送溫暖活動的報道也常見諸報端。
不過,在筆者看來,父母對于子女的關愛、教育與監(jiān)護責任,是任何他人和社會組織無法替代的。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分析,法定順序和法定責任都規(guī)定父母是子女監(jiān)護的第一責任人。只有在父母喪失監(jiān)護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委托給隔代長輩、其他親屬。因此,為人父母者必須把養(yǎng)育子女之責放在第一位。我們的民族自古就有“養(yǎng)不教、父之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優(yōu)良傳統。
在西方很多發(fā)達國家,雙親與子女的關系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和約束的,父母不負責任或行為不當就要被褫奪監(jiān)護權。筆者一位研究法學的朋友訪問法國寄宿學校時曾問校長,住宿生的監(jiān)護由誰負責,校長的回答是家長。學校有責任介紹監(jiān)護條件,選擇權在家長。
當然,強調父母是留守兒童第一監(jiān)護人,并不是要否定社會的責任。一個文明發(fā)達的社會應當自覺承擔起關愛、呵護下一代的責任。今年春季,法國一家服裝商推出成人化的兒童時裝系列,立即受到輿論的猛烈抨擊。媒體指責商家只顧賺錢,把孩子們引向低俗,玷污下一代的純真。商家趕快收回產品,聲明道歉。而在我們周圍,不乏無良商人篤信“孩子的錢最好賺”,專門在未成年人消費、補習班、夏令營等門道上欺詐、鉆營,家長受騙上當后卻求告無門。近日有媒體報道,接連發(fā)生的幼兒窒息死在接送車上的事故,都是司機、保育員不負責任的行為所導致。而事前若是對從業(yè)者的資質嚴格審核,這樣的事故本可以避免。
總而言之,我們在強調社會對留守兒童保護的責任時,絕不能忽視了“父母才是留守兒童第一監(jiān)護人”這個并不算高深的道理。筆者建議,各地政府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強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責任,出臺操作性強的細則,真正把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落到實處。(陳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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