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初二學生薛華竟強行與女友發(fā)生關系。法院綜合各方調查和實際情況,最終判處薛華免于刑事處罰。
薛華和梅子在我市某中學讀初二,是同班同學,兩人交往了一段時間后,梅子提出分手,薛華不愿意。3月18日中午,薛華將梅子拖至學校門口衛(wèi)生間,用毆打、持鉛筆刀威脅等手段,強行與梅子發(fā)生了關系。當晚10時許,警方接該校保衛(wèi)處報警后,前往該校將薛華帶至派出所審查。
據了解,薛華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平時對兒子管教不嚴,使得薛華沾染了一些不良習氣。經調查證實,各方均表示薛華雖在性格、脾氣上有缺點,但在校期間表現(xiàn)尚可,不是不可挽救的對象。法庭上,薛華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并表示會吸取這次慘痛的教訓,好好完成學業(yè)。
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薛華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由于薛華犯罪時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薛華家屬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xié)商,被害人一方對薛華的行為予以了諒解,同意撤銷刑事告訴。薛華當庭自愿認罪,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再結合考慮薛華年少無知,案件的發(fā)生有一定的起因,最終法院判處薛華免于刑事處罰。(當事人均為化名) (郭桂花 秦艷麗 趙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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