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教委公布《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指出,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后的一個月內(nèi)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80%學費。
辦法規(guī)定,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后的一個月內(nèi)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nèi)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后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梢圆煌吮緦W期的學費。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yè)余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fā)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guān)稅費后,退還剩余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后提出退學的,學?梢圆辉偻诉學費。
此外,學生在學期間應征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并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fā)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jīng)發(fā)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后,退還剩余部分。學生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退費額度上應給予特殊照顧。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后,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qū)W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nèi),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復,并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xù)。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jīng)學校批準后,方可留校繼續(xù)就讀。
此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fā)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記者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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