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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體育教師狀告學生名譽侵權 三大疑團待解
2009年03月05日 14:51 來源:上海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被訴學生稱曾遭老師威嚇

  昨天,本報刊登了《網上質疑老師被訴名譽侵權》一文,報道了本市首例高校老師狀告學生名譽侵權一案。在采訪過程中,記者發(fā)現此案背后仍有諸多疑問待解。上海外貿學院被起訴的學生曉天介紹,“我和社友們曾走訪學校相關部門‘討說法’,也曾聯名上書副校長要求學校調查,卻都沒有結果!贝送,在庭審中,被告曉天提交了一份錄音材料并指出,“去年10月,該校體育教學部穆副主任曾對學生公然威脅恫嚇,揚言報復學生!

  為了解詳情,本報記者昨天采訪了外貿學院體育教學部主任崔樹林、副主任穆益林,但采訪校方未果。

  【疑問一】

  學校體育教學部是否違規(guī)辦班?

  曉天的代理律師、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富敏榮律師指出,《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2008年上海市規(guī)范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中規(guī)定,“嚴禁學校違規(guī)補課辦班收費……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富敏榮律師告訴記者,“外貿學院撇開學生社團,聘請寧宇博力跆拳道館的跆拳道教練出任校跆拳道品勢隊和興趣班教練,向學生收取培訓費用的做法根本就是違反國家部委和市教委規(guī)定的,而在去年9月,校黨委也已叫停了該興趣班!

  昨天下午,記者致電該校體育教學部主任崔樹林,表明身份和采訪意圖后,對方馬上以“這個是她(指起訴學生的老師)個人的事情,和我們沒關系”為由拒絕采訪,當記者進一步追問,“昨天的庭審中原告出具了由您開出的情況說明,并說發(fā)票都在體育部領導手中”時,他打斷了記者的話,“和我們沒關系,不要找我!彪S即掛斷電話。

  【疑問二】

  老師是否曾公開說過威脅性語言?

  去年11月19日中午,外貿學院體育教學部副主任穆益林主持召開21個體育類社團負責人會議,當時曉天已辭去了跆拳道社社長職務,由新社長云若(化名)和副社長童木(化名)出席。兩人表示,“因為事先說明會議內容重要,所以我們用手機錄音了!钡吕蠋煯斕斓难哉搮s令他們感到“顛倒黑白 ”,事后他們將這段錄音交給了曉天,后作為證物提交給了法庭。

  錄音中,穆老師表示,“上學期咱們的校內網上,有那么個社團的負責人,毫不負責地用一些語言攻擊我們一個體育老師,搞得這件事情驚動了學校最高層,影響很不好……”“不允許在網上隨便發(fā)表意見!只要被我發(fā)現了,我也會行動……”這些言論在曉天看來,“地球人都知道說的是我們社團!

  富敏榮律師表示,這是老師對學生進行公然的威脅恫嚇,并以教師的地位揚言報復,甚至企圖限制學生的網絡言論自由。于是,去年11月,他曾致函校領導,要求校方責成穆益林副主任公開道歉,并做出公開承諾保證以后絕對不得發(fā)生報復學生的行為,“但校方沒有給我們任何答復。”

  就此事,記者昨天電話采訪了穆益林副主任!斑@件事他們斷章取義了!蹦吕蠋熛蛴浾弑硎,“我始終沒有提某個人或某個社團的名字,這番話針對的是許多學生社團管理混亂的問題。此外,我自己也在網上被學生橫加指責過,這段話是我有感而發(fā),語氣是很嚴厲,但絕不是威脅!

  對于曉天和體育部女老師之間的訴訟,穆老師則強調自己“從未參與過興趣班事宜,對這個案子也不清楚!

  【疑問三】

  校方對學生的投訴究竟有沒有反應?

  曉天告訴記者,去年3月,因為質疑這個興趣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也為了跆拳道社能夠健康發(fā)展,他和社友們陸續(xù)走訪學校相關部門“討說法”。

  “社團指導老師、社團聯、團委、黨委……我和社友們一級一級向上反映情況,卻始終得不到明確答復。當時團委負責學生社團的老師對興趣班開設一事很震驚,但他說由于體育部和團委是同級部門,他們無權干涉。”于是,4月中旬,曉天和幾名骨干社員一起起草了一封聯名信,征集了18名社團成員的親筆簽名,就馬老師違規(guī)收費辦班、干擾學生社團活動一事上書時任副校長,要求校方調查處理,保護學生社團運作。曉天回憶道,“當時我們談了整整一個上午,他表示會和有關部門溝通,但一直沒有音信!

  就此,記者昨天下午3點左右致電外貿學院校辦,對方要求和宣傳部門溝通。記者隨即撥打了宣傳部辦公室電話,由于負責人都在開會,記者向接聽者說明了采訪意圖并留下聯系方式,卻一直沒有回應。下午近5點時,記者再次撥通宣傳部電話,接聽者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在記者表明了采訪意圖后他回答,“我沒聽說過這件事(曉天一案),而且一般我們也不隨便接受采訪!

  律師觀點

  如果經常瀏覽學校帖吧、校園論壇等地,一定不難發(fā)現學生在網上議論老師早已是普遍現象,激烈者甚至有謾罵之辭,如何界定網絡言論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呢?如果要起訴,當事人又需要注意那些舉證要點?記者就此采訪了聯業(y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永健律師。

  馬律師告訴記者,判定網絡言論是否對一個人構成名譽侵害罪,關鍵在于兩點:一,所發(fā)言論是否有事實依據;二,是否在言論中特指這個人,即指名道姓或者他人一看即知所指對象是誰。馬律師認為,一般而言,如果被告方無法證明所發(fā)表的言論是有事實依據的,并且所議論對象是特指,那這些言論就可能構成名譽侵害。

  此外,由于網絡的特點,馬律師提醒,網絡名譽侵權案的舉證必須注意三點:一,相關網頁必須經過公證,否則難以證明真實性;二,證明這些言論確實是被告所發(fā),鑒于網絡的匿名性,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三,證明被告言論確實對本人的社會名譽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相關條文一覽

  1、《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

  高校收取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必須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高校收取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時要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門印(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在收取服務性收費時應使用相應的稅務發(fā)票。

  2、《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2008年上海市規(guī)范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

  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實習生 朱瑩 記者 羅水元

【編輯:侯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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