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到底是不是罪?輿論明顯分成兩大陣營。一是“有罪派”。近日,南京市政協(xié)委員楊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學生月入萬元卻只能租房結婚,決定寫個提案盡政協(xié)委員的責任。在提案中他建議,對炒房集團頭目和那些罪大惡極的炒房大鱷,判處10年以上徒刑。對幫助炒房集團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金融單位人員,按玩忽職守罪給予懲罰。
“無罪派”則包括任志強、陳寶存等開發(fā)商和法律精英人士。例如任志強辯解,商品房是商品,商品就是用來買和賣的,禁止“炒房”就是禁止商品的買賣,這是一種違背憲法的行為。
楊委員只是提出“炒房入罪”,建議修改刑法。沒想到任大炮的火力更猛,直接抬出了憲法撐腰。憲法和刑法哪個大?當然是憲法。話說回來,任志強話糙理不糙,刑法界泰斗趙長青也認為,根據(jù)《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將炒房者入罪是不可能的。這違背了法律精神。法學家都很理性讓房奴很受傷,但是盡管大聲哭,哭吧哭吧不是罪。
有些事房奴們很搞不明白。例如,炒房秘笈第一招:暗箱操控。在上海天賜公寓,買主李欣買下的房子總價超過1億元人民幣,而“買家”的名字居然是“A”、“S”、“D”等英文字母,電話地址等都是填“1”。調查說這是因為開發(fā)商和中介“職業(yè)素養(yǎng)不夠”。第二招:自炒自賣。兩個人分別購買A、B樓房,再互相對買,不斷操作,迅速炒高,過程中如有下家接手就賣房,當感到有風險就找來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民工或者外來無業(yè)者,通過種種方式讓他們接手,把風險轉嫁給銀行,然后全身而退。
其中奧妙原來全在一個“炒”字。任志強說,“炒”是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名詞,而市場經濟的明顯特點就是允許買進賣出,法律既然允許買進賣出,那么就應該“炒”。然而經濟專家認為,越是自由的市場經濟,越需要捍衛(wèi)公平,自由市場經濟前面必須要有“公平”二字。操縱市場價格,在完全市場化的經濟體中也是不容許的。虛假的成交量、人為制造的買方排隊、開發(fā)商和炒房者的聯(lián)合等等惡意炒房行為都將受到干預。
楊林川說,既然對炒張火車票的人都可以繩之以法,為什么不能對炒房者也訴之法律?問題是 “炒”的奧妙全在于似罪非罪,法律上無罪,但疑似道德上有罪,公平上有罪。付瑞生 本報特約評論員
參與互動(0) | 【編輯:位宇祥】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