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奢華”,“新奢宅,彰顯財富擁有者的非凡品位”……當買不起房成為大多數(shù)人苦惱的時候,鋪天蓋地的房地產(chǎn)廣告用詞顯得格外刺眼。這種刺眼的用詞甚至引起了城市管理者的注意。5月9日,北京市市長王岐山在市政協(xié)召開的“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問題研討會”上表示,許多戶外廣告除了設置上違規(guī)造成環(huán)境破壞以外,廣告詞中反復出現(xiàn)的“至尊”、“豪宅”、“奢侈”、“頂級享受”等字眼也嚴重影響了首都的和諧氛圍。(5月14日《中國青年報》)
房地產(chǎn)炫富廣告影響首都和諧氛圍,王市長的話只說對了一半。房地產(chǎn)炫富廣告,是消費主義的集中體現(xiàn),暴露出了深刻的時代問題,即社會貧富分化和階層分化?梢哉f,炫富廣告大量涌現(xiàn)是“表”,社會分化是“質”,沒有貧富分化,就沒有強烈的居住分層化,“炫富”廣告就不會如此泛濫。
不患貧而患不均,是一種社會心態(tài)。炫富廣告放大了社會分化,加劇了弱勢群體的仇富心理,是支撐著炫富廣告影響社會和諧的基點。炫富廣告真的放大了社會分化了嗎?我看未必。經(jīng)濟差異或者說經(jīng)濟的不平等,是社會分化的基礎,反過來也是社會分化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社會分化,會直接帶來人們物質消費分層化和生活范圍的分離化。住宅作為家庭財產(chǎn)的主要部分,必然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炫富廣告主要是針對先富階層的,不管人們愿不愿意承認,國內(nèi)貧富分化已經(jīng)比較嚴重了。這是“新貴公寓”、“富人聚集區(qū)”的土壤,也是“窮人區(qū)”與“富人區(qū)”涇渭分明的根源。炫富廣告,不過是把事實重復了一遍,難說其放大了社會分化。
況且,開發(fā)商沒有義務去矯正社會分化,開發(fā)商、廣告商和先富群體,在法律框架下有權“炫富”,而不能簡單地界定這類廣告是對是錯。就是說,“悶聲大發(fā)財”是富人的權利,“炫耀性消費”也是富人的權利。在“法無禁止”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可以隨意剝奪人家的“炫富”權。畢竟,維護公民合法權利中的公民,不僅有窮人,也包括富人。當然,我知道炫富廣告加劇了民眾的不公正感。正因如此,我期待那些富人要樹立正確的財富觀,要謙虛謹慎保持“低調(diào)”,不以自己的炫耀性消費,刺痛那些買不起小房子的人的敏感神經(jīng);期待開發(fā)商與廣告商,在注重廣告的經(jīng)濟功能時,更要考慮自己的社會責任。但理性告訴我,期待與權利不能等量齊觀,不能因為有所期待,就可以強迫富人按照我們的意愿成為“天使”。
富人有權“炫富”,窮人有權“仇富”。政府及其官員面對“炫富”與“仇富”,不能無所作為。竊以為,官員們應把注意力放在炫富廣告背后的不公平上。就現(xiàn)實來說,與其對炫富廣告聲討筆伐,遠不如解決社會公平問題,不讓社會貧富差別繼續(xù)擴大,努力緩解窮人區(qū)的形成,讓更多的人踏上富裕之路,更為迫切。后者,才是治本之策。(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