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手房交易嚴格按買賣差價20%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被業(yè)內外人士普遍認為是最具殺傷力的樓市調控武器之一。
用之有度,獲益匪淺;用之不當,反傷其身。的確,對于這支稅收利器的使用,有關部門一直是小心翼翼的,這也能理解。然而,這一次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似乎沒有將這把利劍用得恰到好處。
2007年是業(yè)內公認的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年。從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日前下發(fā)的《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來看,本意顯然是要對去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做出的細化解釋和從嚴落實。從這一點來看,上海地稅局的行動與中央今年進一步貫徹落實調控政策的意圖相當吻合,本值得表揚。
可惜,事情很快出現(xiàn)了戲劇性的變化。
這則通知在公布當晚就被另一則簡短的說明所掩蓋,后者似為“安民”之舉,但有關方面曖昧和搖擺不定的態(tài)度,真是讓人有些摸不著頭腦。
在“安民告示”中,上海地稅局表示,現(xiàn)行的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仍按既定政策執(zhí)行。讓人費解的是,這里的“既定政策”究竟指的是哪一個?是13年前就已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里“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還是去年國稅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二手房轉讓個稅按贏利部分20%稅率繳納?又或應是該局此前公布的從嚴征收二手房交易20%個稅的通知?
落實調控不可兒戲。其實,若真想安民,就得依法執(zhí)政,而執(zhí)行的藝術則可提高———設定緩沖期也是不錯的選擇。(何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