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的中國住房制度改革實踐,使政府對自身所承載的住房責任日漸明晰:一是提供一個供求基本平衡的住房市場體系,二是針對低收入群體建立一個“居者有其屋”的保障體系。
如果說在市場體系中政府還主要扮演間接調控角色的話,那么在住房保障領域,政府則是不折不扣的政策制定者和實施者。也因此,政府自身的施政倫理和制度建設,成為住房保障政策能否有效實施的關鍵。
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以滿足中低收入者的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具體到政府的工作,主要體現(xiàn)在廉租房、經(jīng)濟適用房建設;補貼資金籌集;以及對可享受人群的遴選及動態(tài)管理上。從目前情況看,“供應不充分、分配目標偏離,以及管理缺乏可持續(xù)性”等,是住房保障體系構建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其對轉型期政府的行政素質和水平提出了科學化及制度化的更高要求,比如建之于深入調研基礎上的政策設計;公開透明、監(jiān)管嚴格的保障性住房準入和退出機制;運作規(guī)范、及時糾偏的管理流程等。住房問題事關千家萬戶,且利益攸關,要想把上述工作做好做到位,無疑要付出巨大的工作熱情和精力。
與此同時,經(jīng)濟適用房、廉租房與市場無補貼供給之間的巨大差價,也“隱含”了執(zhí)行部門擁有“給誰不給誰”的巨大權力空間,這就要求自上而下必須完善細化相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健全監(jiān)管機制,使我們的政策執(zhí)行機構在履行住房保障責任時,多一些扶危濟困的責任感,少一些部門和個人擴權逐利沖動。
也因之,在強調政府要承擔起住房保障責任的同時,必須對政府行政的科學評價體系和嚴格監(jiān)管體制提出更高要求,這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不可分割。否則,再準確的政府責任定位、再好的制度設想,都可能成為“與民爭利”或腐敗尋租的溫床。(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