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小產權房在媒體和網(wǎng)絡上受到人們熱議,但是褒貶截然不同。建設部門以其產權不受國家保護,警告市民別去購買,國土部門以其違法用地,要予以查禁;然而,小產權房卻以其頑強的自生能力,贏得市民和農民的青睞,不斷擴大其市場份額。
同樣是商品房,為什么產權有大小之分?小產權房是怎樣產生的?溯其根源,原來是來自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該法第43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建設!边@兩條法律剝奪了集體土地的部分開發(fā)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和處分權,即集體土地只能用來建設自用的村民住宅、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設用地開發(fā)。這是對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產權的“不平等條約”。其立法用意是政府要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避免建設用地供給失控。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的力量是扛不住的。既然城市居民和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有住房的需求,就禁不住農民集體使用集體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出租給市民和農民工,以賺得土地的開發(fā)收益。政府可以“以地生財”,農民集體為什么就不可以“以地生財”呢?鄉(xiāng)鎮(zhèn)政府支持這種做法,以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名義發(fā)給了產權證。但因是違法用地,不能登記和流通,于是成了另類的“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好不好?應當說好。好在:一是打破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降低了因壟斷土地供給,限量供應,形成的壟斷地價的虛高,免除了政府行政審批權力的尋租,使地價房價大幅回落。二是為市民提供了能買得起的商品房,為農民工提供了城市政府未能提供的廉租房。三是小產權房只能自用,自然而然地抑制了投資房的需求。四是農民集體得到了幾倍、幾十倍于征地補償費的土地開發(fā)收益,增加了收入,而無需政府為失地農民操心。這些都是政府對房地產幾年宏觀調控想做而沒能做到的事,而小產權房卻做到了。
當然,壞處也有。壞處是它打破了政府對建設用地供給的壟斷,會造成建設用地失控,影響耕地保護。
權衡利弊,如何揚其利而抑其弊呢?建設用地——小產權房用地的擴張需要控制?刂妻k法:可以通過土地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把小產權房的地域配置限制在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區(qū)之內;可以把每年小產權房的建設數(shù)量限制在年度建設供地計劃之內(也不能限制得過小,小到不能滿足當年正常的住房需求的程度);而無需采取剝奪集體土地的開發(fā)權、處分權,損害農民集體的權益,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辦法。
因此,面臨小產權房這樣的新事物,政府的應對之道,不應是警告和查處,而是要修改土地管理法,把被部分剝奪了的集體土地開發(fā)權、處分權還給農民集體,允許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給小產權房以與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同樣的產權,同時將小產權房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樣納入規(guī)劃管理和計劃管理的軌道。(鄭振源 國土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