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房地產投機利潤空間、提高騙購違法成本、保障經濟適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內容。針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國主張將其入罪,以提高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2月8日《武漢晚報》)
經濟適用房是由政府劃撥土地、減免稅費而建造的,面向中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高收入者采取欺詐手段獲得經適房,當然是擠占困難群體合法利益的行為,理應受到嚴厲懲處。但騙購經適房入罪與否的問題既然涉及罪與非罪,那么它就應該是刑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釋來解決的課題,而不是《住房保障法》所能解決的問題。和所有其他專門法一樣,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上,它只能規(guī)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可能去討論某種行為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多少年刑之類的問題。
有人依據各地經適房管理辦法中“騙購經適房者五年內取消申購資格”的規(guī)定,認為這是騙購行為未能入罪的表現。稍有法理學常識的人都應該明白,既然刑法之外的法律都不具備討論罪與非罪的資格,那么作為部門規(guī)章、地方法規(guī)的經適房管理辦法就更加不具備這樣的條件。由一個經適房管理辦法去規(guī)定什么是犯罪,這才是一個笑話。當然,在現實中騙購經適房者很少有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這不是立法的問題,而只能說是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部門之間案件移交渠道不暢通,以及司法機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為,都是造成眼下局面的重要原因。
《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者之所以重提騙購經適房入罪的話題,其意圖在于強調由此提高騙購行為的違法成本。事實上,提高違法成本的最有效辦法是加大執(zhí)法力度,使所有違法行為都受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懲治,而不是單靠語言上的嚇唬。而且,這種懲治也決不是單獨對騙購者而言,在這個違法犯罪鏈條上的所有參與者都應當受到追究,尤其是掌握著權力的腐敗者。實踐證明,富人能夠冒充窮人購得經適房,往往不是他們的騙術如何高明,而是相關的審批者、監(jiān)管者在暗中幫忙的緣故。武漢經適房“六連號”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打擊騙購經適房的行為,不僅要以詐騙罪來追究騙購者,而且要以瀆職罪、受賄罪等罪名來追究和懲辦其中的腐敗分子,只有這樣才能算是真正全面提高了違法成本。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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