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關于“國土部正在浙江試點推廣農村集體建設土地入市打壓房價”的報道,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23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國土資源部從未做過相關表述,上述報道把城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與農村土地整理混為一談。
浙江省農辦新農村建設處負責人也透露,浙江省正在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政策,這一政策要求集體土地非農化不許用于商品住宅開發(fā)項目。
此前有媒體報道:“浙江省對外透露,國土部近日已確定在浙江開展農村土地整理改革試點。最快2010年元旦起,浙江將在全省范圍內推廣農村集體建設土地入市,并逐步實現與城市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的健康流轉模式!
國土部上述負責人表示,農村土地整理是新農村建設中的有益嘗試,“集體建設用地平等化”使農民擁有了集體土地的主體地位和土地出讓的收益權利,為推進新農村建設提供了一個巨大資金來源,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的一個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一個必要環(huán)節(jié),與打壓城市高地價并無必然聯系,國土部正在匯總相關情況,擬在近期公布我國農村土地使用管理情況。
浙江省農辦新農村建設處負責人認為,上述報道有嚴重的失誤之處,把浙江逐步穩(wěn)妥地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政策誤讀為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方面,浙江的現行政策是:在土地利用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fā)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隨著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逐步建立,政府將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統(tǒng)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guī)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這就意味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一樣,有了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
他同時強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條件的。首先,集體土地非農化的程序必須“經批準”,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不能隨意將農用土地非農化。其次,集體土地非農化的用途必須為“非公益性項目”,且商品住宅開發(fā)項目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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