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查處出租經適房的3戶業(yè)主,他們竟然都是貨真價實的低收入者,其中一戶業(yè)主伍少榮的情況最讓人同情。伍少榮請求政府不要收回房子,不僅遭到拒絕,還被有關官員施以雷霆之怒。盧荻秋在9月10日“青年話題”上發(fā)文對此表示難以理解,認為有關官員對弱勢群體的艱辛十分隔膜。
原來,出租經適房的業(yè)主并不都是冒牌低收入者;原來,經適房出租與經適房騙購并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lián)系。而且我相信,像伍少榮這樣的經適房業(yè)主并非少數(shù),這可以從經適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而很多低收入家庭卻買不起經適房的矛盾和尷尬中得到印證。伍少榮們的真實生活狀態(tài),顛覆了我們的慣常邏輯,說明將出租經適房者與騙購經適房掛鉤,很多時候是一種偏見,至少是以偏概全。出租經適房的低收入者伍少榮是一個“標本”,通過他,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經適房“禁租令”到底合理、必要與否。
為什么要禁止經適房出租呢?因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里有明確規(guī)定——但這只是依據(jù),而不是理由。那么我先來陳述允許經適房出租的理由,大致有如下三條。
其一,經適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某個家庭能否申請、擁有經適房,唯一的衡量尺度應該是其家庭收入是否足夠低。這就好比吃低保,某個人能否享受低保,只應看其收入水平,而不應看他怎樣過日子,是不是養(yǎng)狗,是不是用手機。低保戶寧愿自己吃得差點、穿得破點,省出錢來養(yǎng)條狗,只要他喜歡,難道不行嗎?經適房也是一樣,對于伍少榮這樣的低收入家庭而言,自己住進嶄新的經適房,可能覺得太奢侈了,他們寧愿自己租破房子住,而要把經適房出租換些租金償還貸款、補貼家用,供孩子上學給老人看病,怎么就不行呢?
其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笨梢姏]有完整產權是禁止經適房出租的最大理由。但是從道理上講,業(yè)主對經適房沒有完整產權,只意味著他無權擅自將房子賣掉,而業(yè)主對經適房顯然擁有完整的居住權(使用權),將房子出租,其實是將居住權暫“借”給他人,而不涉及所有權的讓渡,出租權應該是居住權的延伸。這就好比農民雖只擁有耕地的使用權,卻并不妨礙他們將田地租給別人耕種。
其三,經適房出租屢禁不止,費力整治卻效果不佳。如果把查處經適房出租的精力騰出來,集中到申購者資格審核上去,會不會更有實際成效?(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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