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爭議而決定不買房,買主李先生預付的1萬元“誠意金”變成“定金”落入了中介口袋,變成中介費要不回。據(jù)悉,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像李先生這種被收取“誠意金”的現(xiàn)象較為常見,市消委會提醒,進行房產中介交易,要警惕不良中介利用“誠意金”轉“定金”、“傭金”改“定金”等手法欺詐。
中介收“誠意金”不妥當
近日,李先生與中介簽訂了《認購意向確認書》,委托購買一套57萬元的商品房,付了1萬元“誠意金”,約定如果業(yè)主同意按約定條件出售,誠意金轉為定金。當前,因雙方有爭議,李先生要求退回“誠意金”遭拒。
對此,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認為,中介預收“誠意金”的做法不妥當。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東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jiān)管有關規(guī)定》,中介公司不能強行收取或者代管房產交易款,買賣雙方可自行結算交由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的專門賬戶作為委托,對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監(jiān)管。中介利用“誠意金”的名義,企圖預先把部分傭金囊入袋中,避免交易過程中受買主反悔、串通、被同行搶客等不利因素影響,導致交易中止,分文無收。
“中介為的是保障自身單方利益,規(guī)避法律“定金”的約束,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涉嫌欺詐行為!编噰街赋,按規(guī)定,買方與中介公司只是居間關系,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居間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如何規(guī)避“誠意金”風險?
預收“誠意金”的做法,這樣中介在交易過程中完全不承擔任何風險,達不成交易,中介就沒收“誠意金”作為傭金,使買方處于不利地位。那么,在中介交易中如何規(guī)避“誠意金”風險?
鄧國平指出,目前房地產中介公司在服務中收取買家“意向金”、“誠意金”等已經成為行業(yè)潛規(guī)則。消費者與中介簽訂購房協(xié)議前,一定要看清楚協(xié)議內容以及協(xié)議中的權利與義務,分析那些可能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并及時向中介公司指出。
如果一定要支付“誠意金”,則要盡量和中介公司制訂附加條款,明確違約事實的認定,將可能產生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對于不合理的費用,則完全可以拒絕,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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