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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拆遷補償費等都要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2006年12月28日 16:10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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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2月28日電 據(jù)財政部網(wǎng)站消息,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決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調(diào)整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都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該負責人介紹,調(diào)整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jīng)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xiàn)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等按照規(guī)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此外,考慮到目前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收入,還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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