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龍崗區(qū)市民張先生委托某地產中介出售一套物業(yè)。中介找到的買家支付了部分定金5000元后,張先生遲遲未見定金的其余部分打到自己的賬上來。他認為,按照約定買方已經違約,于是他向中介提出沒收買方已經交付的定金作為賠償,但中介反而稱是張先生毀約在先。由此帶來的糾紛已經持續(xù)了一年半之久。
業(yè)主 定金余款未收到
張先生的這套物業(yè)位于龍崗中心城和×花園,房子有70多平方米。2005年底,龍崗區(qū)中×置業(yè)一營業(yè)部業(yè)務員主動找到張先生,問他是否有意出售該物業(yè),并告訴他已經有買家看上了他這套房產。張先生聽到出價后,感覺比較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決定出售。張先生來到中介公司與買家見了面,雙方就價格談妥后,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及經紀合同”。
合同中規(guī)定:“定金人民幣2萬元整為第一部分樓款,支付方式如下:買方在簽署本合同時交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予以經紀方。若賣方簽署本合同并對上述款項以定金名義簽收后,買方所交保證金自動轉為定金,買方在賣方簽署本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付定金之余款人民幣15000元整;若賣方未能簽署本合同,則經紀方原數(shù)退還買方已付保證金,買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中介公司業(yè)務員告訴他,買家所付的部分定金5000元已經打到了中介公司的賬上,中介公司將暫時托管,并出具了一張收據(jù)給張先生?墒,簽訂合同后半個多月過去了,張先生卻遲遲沒有收到1.5萬元定金余款。
中介 賣主首先違約
張先生認為,買方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足額支付定金,已經構成違約!昂贤险f買家要在我簽署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付清定金余款,也就是說必須要把錢打到我的賬戶上,我壓根就沒看到過這筆錢!
合同還規(guī)定:“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之定金將由賣方沒收,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yè)轉讓于任何人……”張先生據(jù)此認為,由中介托管的5000元定金應歸他所有。
然而,該地產中介營業(yè)部負責人夏某卻有另一種說法。夏某告訴記者,買方交付定金5000元后,很快又將12萬元首付款打到了地產中介的賬上,其資金已經遠遠超過了1.5萬元定金。隨后,其公司試圖在第一時間聯(lián)系業(yè)主張先生,可是他手機一直關機,上門尋找也無人在家,過了半個月后他才突然返回公司聲稱買方違約。
“我們發(fā)現(xiàn)業(yè)主無法聯(lián)系到后,及時向他發(fā)送了特快專遞。如果他認為我們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我們,到時我們自然會出具當初郵局的收據(jù)作為證據(jù)!毕哪痴f。
他還表示,此事是張先生違約在先,本來買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定金的兩倍作為違約金,但由于買方沒有追究,張先生才免于支付此筆費用。
律師 無特別約定買方應將定金付給賣方
對于中介的說法,張先生也難以認同。一方面,他堅稱自己的手機功能一直正常,并沒有夏某所謂“一直關機”的現(xiàn)象;另一方面,他認為,買方將定金余款打到中介賬上是不恰當?shù)。“我是賣房的人,他將定金余款直接匯到我的賬戶上才合理。”
針對雙方產生的糾紛,記者咨詢了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的黎小鋒律師。
黎律師認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買方應該將定金直接支付給賣方或匯入賣方的賬號。因此,如賣方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收到剩余定金,則可以認定為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買方的定金。當然,如果中介公司所描述的因為無法聯(lián)系到張先生導致無法將定金支付給他的情況屬實,則責任在張先生,張先生無權沒收買方定金。張先生如果認為自己的手機工作正常,可以將這段時間的通話記錄打印出來,以證明其手機正常使用。
黎律師還提醒,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應盡可能地在合同中將有關事項約定清楚,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并最好能在法律專業(yè)人士的指導下簽訂相關合同。 (方勝 盧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