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11套房,卻13年辦不下房產證,為此香港居民狀告樟木頭某樓盤,索賠近百萬元違約金。近日,經法院兩個多月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
案情:
13年前買11套房卻無房產證
13年前,香港居民張某(后加入加拿大國籍)購買了11套由被告樟木頭鎮(zhèn)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和某經濟合作社合作開發(fā)的一樓盤整層,一次性投資總額近千萬元,同期繳納了稅金并提交了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材料。開發(fā)商收齊材料后,卻沒有協(xié)助辦理房產證。
之后,張某不斷到鎮(zhèn)政府和相關部門信訪和投訴。在多次交涉、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以還有7套商品房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協(xié)助辦理房產證及支付延期辦證的違約金。
特點:
雙方地位較為特殊
辦案法官分析說,該案有幾個特點:
一是雙方地位較為特殊。原告張某原為香港居民,后加入加拿大國籍,而被告之一的樟木頭鎮(zhèn)某經濟合作社系農村經濟組織,在過去的13年中也經歷了股份制改革和五屆村委會改選,后任村委干部都不愿處理前任留下的爛攤子。
二是該樓盤實際上是由樟木頭鎮(zhèn)某經濟合作社提供地皮,由另一家香港房地產公司掛靠樟木頭鎮(zhèn)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后來該香港房地產公司倒閉導致部分商品房沒有辦理證件。
現(xiàn)在要辦理房產證需支付的契稅及滯納金高達上百萬元,張某自然不愿意出,該村委會也以村民大會不同意為由拒絕。
再次,樟木頭鎮(zhèn)某經濟合作社曾提出以每套14萬元的價格購買現(xiàn)市值約11萬元的涉案房產,以免除其辦證義務,但該和解方案被張某拒絕,矛盾愈演愈烈。
調解結果:
原告放棄百萬元違約金訴求
近日,此案經過承辦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織雙方進行了7次面對面調解,終于使雙方在基本方案上相互妥協(xié)。由陪審員做張某工作,并同意香港工會聯(lián)合會東莞市總工會予以協(xié)助,終于使其主動放棄了近百萬元的違約金訴求,并愿意承擔一半訴訟費用。同時,由承辦法官在村委會和鎮(zhèn)政府之間進行協(xié)調,使兩被告也下定決心向張某承諾及時提供材料協(xié)助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
經過法院兩個多月的調解工作后,這宗矛盾激化了13年的纏訪案最終得到解決。 (記者彭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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