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今日(15日)透露,日前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對此作了明確安排。他說,按照意見要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地要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yōu)先安排。
這位負責人表示,2007年年底前,所有設區(qū)的城市要對符合規(guī)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笆晃濉逼谀珖庾》恐贫缺U戏秶沙鞘凶畹褪杖胱》坷щy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年底前,東部地區(qū)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qū)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按照意見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其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
改進和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也是意見提出的明確要求,其中要求,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城市規(guī)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
《意見》明確,要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guī)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yōu)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q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建設部會同發(fā)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qū),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要繼續(xù)抓好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