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確定于今年年底前公布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一度“閃現”后,昨晚最終公布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并從今日起征求社會意見。
上海對經濟適用房的定義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及租金標準,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市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與此前業(yè)內預期的一樣,上海對經濟適用房的準入門檻實行動態(tài)管理,辦法中并未明確申請條件的具體標準,僅表示申請的家庭或個人均有達到規(guī)定年限的上海市城鎮(zhèn)戶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資產低于規(guī)定條件,居住困難且申請之前一定年限未轉讓過住房等,具體標準則會由市政府根據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至于退出機制,辦法規(guī)定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擁有有限產權,不得將經濟適用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辦理除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外的抵押;原則上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還需向有關部門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而轉讓后,原購房家庭成員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房。
此外,經濟適用房有單獨選址、集中建設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兩種建設方式。前者可采取項目法人招投標方式,也可由區(qū)(縣)政府指定的機構直接組織開發(fā)建設;后者采取土地招拍掛確定房企開發(fā),而各區(qū)(縣)每年度配建的經濟適用房面積不低于該行政區(qū)域內開發(fā)建設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可建住宅總面積的5%。而無論是用于出租還是出售,經濟適用房要求進行室內裝修。
對開發(fā)商來說,建設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等優(yōu)惠政策。但經濟適用房的結算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明碼標價并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房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滿1年仍未出售的,則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收購,繼續(xù)用于住房保障。
今年起,上海已加快經濟適用房建設進程,根據計劃,上海將確保400萬平方米以上經濟適用住房開工,首批項目最快將于明年上市。
“隨著政府加大投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將對房地產市場構成實質影響,特別是在有效平抑市場價格方面!币拙臃康禺a研究院發(fā)展研究所所長李戰(zhàn)軍表示。五合國際副總經理嚴濤認為,2009年國內住宅產品市場發(fā)展將兩端分化,其一就是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在數量、規(guī)模及非市場性特征上都會越來越強,進一步實現產業(yè)化和標準化也是保障性住房的未來發(fā)展方向。(記者 李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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