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涉及錢財,這一點雖然與一般經濟犯罪相同,但這兩個罪名侵害的不僅僅是錢財,它危及國家安定,甚至關系著政權存亡,法學界從來沒人提出過要取消這兩個罪名的死刑。
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請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來最大規(guī)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總則。同時,慣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減法”。此次草案擬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比例接近掛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針對死刑的問題,在現實的司法判決中,公眾注意到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刑緩期執(zhí)行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開始質疑死刑緩期執(zhí)行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審議過程中,更因為有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而一石激起千層浪。
有公眾直言不諱地質疑: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
貪官們是否真的有望獲得“免死牌”?帶著這樣的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走訪了法學界的多位重量級學者。
激辯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近兩億元,一審也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刑緩期執(zhí)行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
這一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是否該取消”的話題,也進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視野。
近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周光權針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問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應當對經濟犯罪取消死刑,因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判處死刑的案例極少,且取消這類死刑對于刑法的威懾力影響并不大。
對此,有網民撰文稱,“正是因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會心有顧忌,才不會鋌而走險。如果取消了死刑,我們真不知道貪官們害怕什么?”
還有人提出如下假設:如果廢除經濟犯罪死刑,那么各種犯罪飆升導致的后果將不堪想象。
針對民眾的顧慮,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趙秉志則發(fā)表了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既然貪官已經知道了犯罪是要殺頭的,為什么他們還會前赴后繼?“貪官們不會考慮說貪污犯罪會殺頭,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計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以新加坡、香港為例,說“不能說沒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說有死刑,就一定能夠減少犯罪”。
這位從事刑事法教學科研近60年的法學教授認為,群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機關依照犯罪事實和刑罰幅度來掌握判決的量刑輕重,其斟酌考慮是有法有據的,不殺貪官,一定有不殺的道理。
取消不合時宜
“刑法修正討論建議中根本沒有涉及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儲槐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所謂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的說法是誤解,“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
儲槐植參與過草案起草征集意見階段的專家研討會,他告訴記者,上述觀點不僅僅是他個人的想法,也是法學界專家的一致意見。
“貪污、賄賂涉及錢財,這一點雖然與一般經濟犯罪相同,但這兩個罪名侵害的不僅僅是錢財,它危及國家安定,甚至關系著政權存亡,法學界從來沒人提出過要取消這兩個罪名的死刑。”儲槐植說,社會上有這種說法,既然此次“大面積取消了13個罪名死刑規(guī)定,以后對取消死刑可能會‘階梯式’推進,對貪官免死,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認為,貪污賄賂犯罪與一般經濟犯罪性質不能劃等號。由于國家公職人員擔負著更多的職責和義務,比普通公民承擔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職權謀財犯罪,不僅侵犯了合法財物的權屬,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國家威信與公務人員職務的連接性,其危害后果無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盡管輕刑化、廢除死刑是國家未來發(fā)展的方向!蓖踝鞲粚τ浾哒f,但“不考慮中國的歷史傳統(tǒng)、社會現實,過早地全部廢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王作富對將“取消死刑”與“貪官免死”這兩個話題聯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詫異。他認為,這一話題沖淡了取消13個罪名死刑規(guī)定的真正意義,“貪官免不免死,是一個真實的問題。但是否廢除,這不是現實問題,不應討論”。
為什么不應該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京平回答說,現實還沒有出現適宜探討這個問題的環(huán)境及時機。
記者問什么是適宜這個問題的環(huán)境及時機?
他回答:“中國貪官免死與廢除死刑是同一話題,這是確立一項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適宜的環(huán)境條件和時機需要有相對成熟的民意、社會政治、社會制度、法律制度、輿論監(jiān)督,比如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有效機制、替代死刑的懲罰措施等。”
黃京平說,近年來,公眾從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敗嚴重、貪官眾多,因此將治理腐敗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嚴厲程度上。其實,預防腐敗還有賴于許多重要的制度機制和條件,并非僅僅以極刑懲治貪官能一了百了。
“現在探討貪官免死,對有序、合理地使用廢除死刑進程,減少死刑罪名,不太好!秉S京平說。本報記者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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