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經(jīng)不起拖延,所以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訴訟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貴神速,法不貴神速。
前天,肖傳國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當天下午,一審判決落地: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全部認定,肖傳國和戴建湘獲刑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拘役4個月,龍光興拘役3個月,康擁軍拘役一個半月。這一案件從9月24日全部嫌疑人到案,及至一審結束,只有區(qū)區(qū)16天時間———這還包括七天的國慶長假。
訴訟經(jīng)不起拖延,所以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訴訟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貴神速,法不貴神速。公正與效率都是司法的追求,當兩者的矛盾無法調和時,只能是“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
觀察肖傳國案,當然也不能僅僅根據(jù)“快偵快訴快審快判”,就先入為主來個“有罪推定”,認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期限的規(guī)定,通常只是約束司法機關必須在某一期限內完成某項司法活動,而很少直接規(guī)定司法機關必須經(jīng)過一定期限才能進行某項司法活動。但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二)款有個例外,這里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依媒體援引的“起訴材料顯示”,肖案于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并移送石景山檢察院審查起訴。石景山檢察院于10月2日受理此案。顯然,檢察官在隨后的時間里犧牲了國慶假期,加班加點完成了訊問、告知及審查等工作,并于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訴。假設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沒有放假,并于當日就受理了此案,且于當天就經(jīng)過了所有內部程序決定開庭審理,而且也于當天就向被告人送達了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那么,這一案件的開庭時間最早也應該在14日,而不應是10日。
本案最初以簡易程序開庭,后又轉為普通程序。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被告人律師和被害人律師都在抱怨庭審太過簡化,這可能讓一些庭審的爭議點無法展開。其實,在庭審之前,已有明顯的兩點不適合簡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認同指控罪名,這讓完整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成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發(fā)文規(guī)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理應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審。
肖案之所以一審辦結如此“神速”,另一關鍵之處在于司法機關對被害人傷情鑒定的壟斷,以及庭審排斥了對傷情鑒定的辯論。隨著科技日益進入司法,鑒識人員已然成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本案中,兩位被害人的傷情鑒定事實上已經(jīng)左右了整個判決。
鑒于肖案的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判決書也未公開,筆者不愿對此案的實體部分進行評鑒。但有必要提醒司法機關的是,有爭議的司法鑒定已屢屢成為個案演變?yōu)楣彩录膶Щ鹚。對有爭議的司法鑒定結論,允許當事人及其律師提請鑒定人作證,并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將有助于化解公眾疑慮,促進案情真相的查明。當然,在庭審之前,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這項權利亦應得到尊重和實質的保障。 □王琳(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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