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年10月30日 21:05 來源:中國新聞網
10月30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召開涉?zhèn)€人信息及數據相關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王紅霞在會上通報楊某與林某個人信息保護、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王紅霞介紹,2023年2月20日,被告在公眾號發(fā)布的文章中附有北京某企業(yè)的錄用名單,名單中包含原告姓名、院校、專業(yè)及學歷等信息。該錄用名單系錄用單位依據公示程序進行公開,但已在公示期滿后予以刪除。原告認為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公開了自己姓名、學校、專業(yè)、學歷信息,侵害了個人信息權益,并向被告發(fā)送微信告知其已構成侵權,但被告未予刪除或修改。
王紅霞表示,相關個人信息已經公示程序合法公開,且未侵害原告重大利益,在原告明確表示拒絕其處理前,被告發(fā)布涉案文章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但是,原告明確拒絕被告處理其個人信息后,被告未對公眾號內容進行修改或者刪除處理,應對此行為承擔侵害原告?zhèn)€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刪除涉案微信公眾號文章、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合理支出費用。
王紅霞提示,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個人信息的信息流動價值,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個人對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失去完全的控制權。
(記者 劉世炯)
責任編輯:【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