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日前發(fā)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遷。通知中稱,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各地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7月11日《京華時報》)。
征地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行違法征地現象較多,不少地方實行的是先拆遷后安置甚至不安置;二是征地補償標準偏低,有的地方執(zhí)行的是多年不變的舊補償標準;三是補償安置費沒有直達農民手中,截留、挪用、貪污嚴重。這些問題不但直接傷害了農民利益,也損害了征地補償制度的公信力。
我注意到,國土部這一通知發(fā)布后,無論是發(fā)布信息的媒體,還是發(fā)表評論的論者,都把重點放在征地安置費直接支付農民這個問題上。其實,這個問題很好解決,銀行以“一卡通”的方式支付農民就可以防止征地安置費被截留、挪用。
今年5月,國辦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旨在解決征地拆遷過程中權力對權利的傷害,要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官員因工作不力引發(fā)惡性拆遷案將被追責。國土部這一通知,可以看作是國辦通知的落實文件。
在我看來,無論是國辦通知還是國土部通知,矛頭都指向了越來越多的征地糾紛,目的都是保障被征地人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征地人屬于強勢一方,為所欲為,而被征地人屬于弱勢一方,往往要付出血的代價乃至生命的代價。
因而,我以為征地監(jiān)管的關鍵不是發(fā)多少通知,而在于以切實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制約征地人權力,不讓征地人違法違規(guī);另一方面是保障被征地人權利,不讓被征地人受到傷害。從現實來看,我們缺的不是法律法規(guī),更不缺少部門通知,而是缺少治理權力胡作非為的決心。
據《南方周末》記者多方查證,發(fā)現在最近三年發(fā)生的8起拆遷自焚或活埋案中,無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問責或追究。江蘇東海、鹽城,北京海淀,山東膠州,福建泉州,黑龍江東寧先后發(fā)生拆遷戶自焚,湖北武漢拆遷戶被鏟土機活埋,當地官員無一人被問責;即使是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職的科級干部日前亦官復原職。這明顯是缺少治理權力的決心。
解決征地問題的關鍵,我認為既不是征地款直接支付,也不是提高補償標準,而是如何制約強行征地,這是因為,征地人既不把法律法規(guī)放在眼里,更不把被征地人的權益當回事。解決征地問題的關鍵在于制約權力,但在現實中,制約權力卻不見明顯效果。究其原因在于,行政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等均是擺設,地方權力根本就不把這些監(jiān)督放在眼里。加上輿論監(jiān)督有漏洞,群眾監(jiān)督不強勢,所以強行征地一次次在瘋狂演繹。
在我看來,要制約權力瘋狂,一方面是重罰強行征地、胡作非為的地方官員,將問責制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提升被征地人的權利,包括征地程序、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以及征地補償談判權,讓權利真正來監(jiān)督征地。此外,讓官員政績考核與民意民情掛鉤,而不是與GDP、面子工程掛鉤。
有關方面要意識到,如果地方政府征地的權力不受制約,農民的權利永遠無法保障!醴ㄖ斡^察 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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