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山西原省委副書記侯伍杰受賄案
2006年9月18日,山西省原省委副書記侯伍杰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查明,侯伍杰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書記期間,接受時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邵建偉(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希望晉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長的請托,于2000年9月至11月期間,在其辦公室分三次收受邵建偉給予的美元10萬元和價值港幣5萬余元的手表一塊,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8萬余元。案發(fā)后,侯伍杰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賄事實,并退出了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認為,侯伍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計人民幣88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侯伍杰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侯伍杰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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