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四川省下發(fā)《關于進一步落實從嚴追究領導干部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工作中失職瀆職責任的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凡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群體性事件、在全國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當?shù)攸h委、政府和領導機關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應引咎辭職,對主要負責人及時給予組織處理。
此外,《規(guī)定》還要求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要認真轉變工作作風,落實領導責任。對因領導責任不落實、工作責任不落實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從嚴追究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責任;對管轄范圍內長期存在的不穩(wěn)定因素不重視、不處理,對群眾多次反映的合理要求拖延、推諉、不主動去做工作,從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免去直接責任人的職務;對主要領導及時停職反省,接受組織調查處理;凡管轄范圍內發(fā)生重特大事件,經查屬領導工作中存在知情不報、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處置不當,延誤時機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處理,對黨政主要領導追究領導責任。
據(jù)悉,近日,四川達州市大竹縣、甘孜州瀘定縣發(fā)生了兩起群體性事件,因當?shù)毓簿纸M織偵破不力、處置不當,或當?shù)乜h委主要負責同志一直不到現(xiàn)場處置,貽誤了最佳處置時機,造成了惡劣影響。1月19日,省委常委會專題聽取了這兩起事件的情況匯報,認為當?shù)攸h委、政府對群體性事件的形成負有重大的領導責任,決定對大竹縣委書記、瀘定縣委書記停職檢查,待調查結束后給予嚴肅處理,并將兩起事件在全省通報。(楊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