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2月26日電(王軍紅)學校建好交付使用已經四年多,浙江省桐廬縣鳳川鎮(zhèn)政府卻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被承建商告上法庭。訴諸法庭后政府又找理由拖欠。日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撤銷桐廬縣法院的民事判決,并判令鳳川鎮(zhèn)政府應立即支付給承建商工程款六十六點八一萬余元。
一九九七年一月,桐廬縣鳳川鎮(zhèn)政府將所屬中小學主樓建筑工程發(fā)包給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一九九七年八月止,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承建工程陸續(xù)交付使用。二00二年五月十八日,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與鳳川鎮(zhèn)政府發(fā)生的工程款及相關業(yè)務轉讓給吳國友所有,并通知了鳳川鎮(zhèn)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鳳川鎮(zhèn)政府出具欠條,數額經雙方核對后準確無誤。二00五年,鳳川鎮(zhèn)政府向吳國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有八十六點八一萬余元未償還。
由于鳳川鎮(zhèn)政府長期拖欠,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吳國友向桐廬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鳳川鎮(zhèn)政府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桐廬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對附屬工程造價,由于吳國友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鳳川鎮(zhèn)政府已支付的工程款超出吳國友主體工程款范圍,故對吳國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附屬工程的工程款,吳國友可待工程造價確定后再行主張。依法判定駁回原告吳國友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吳國友不服,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00六年八月七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一九九九年工程竣工后全部交付使用事實清楚,被告鳳川鎮(zhèn)政府應支付相應工程款。鳳川建筑公司已將該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吳國友,并通知了被告,故該轉讓對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鳳川鎮(zhèn)政府雖否認雙方就工程款進行結算的事實,但卻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事實上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還繼續(xù)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二十萬元,因此,原告上訴認為雙方工程款已結算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所涉工程的工程量和造價已無必要再行鑒定。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撤銷桐廬縣法院的民事判決,鳳川鎮(zhèn)政府支付給承建商吳國友六十六點八一萬余元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十八點四八萬余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