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此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以中國原告敗訴告終,因最高法院影響力巨大,目前所有的中國戰(zhàn)爭受害者對日民間索賠訴訟,以及今后欲對日本政府或企業(yè)提起控訴的案件,都將注定敗訴或被駁回。中國對日民間索賠處于生死關頭!3月3日,日本律師足立一修如此形容將于本月16日進行法庭辯論的“西村建設”強制勞工案終審判決。
3日下午,控告“西村建設”的原告方律師團、“日本戰(zhàn)后賠償網絡”、“西村建設裁判支援會”等多家民間團體成員,在東京全水道會館舉辦了“與最高法院斗爭·東京誓師大會”,與會者強調,絕不允許最高法院推翻該案原告勝訴的二審判決。
“在至今中國對日民間索賠所有15起強制勞工案件中,只有控告‘西村建設’一案是二審勝訴!薄拔鞔褰ㄔO裁判支援會”事務局長川原洋子向記者介紹了該案至今的原委。
1944年,有360名中國勞工被“西村組”(現“西村建設”公司)強擄到日本,在位于廣島縣內的安野水力發(fā)電站建設工地從事重體力勞動,直至日本戰(zhàn)敗,其中多人病死或在廣島核爆中喪生。1998年1月,呂學文、宋繼堯、邵義誠等3名生存者及兩名勞工遺屬向廣島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狀告“西村建設”,要求賠償每人550萬日元。在隨后的4年半時間內,原告與被告在法庭共進行了17次口頭辯論。
2002年7月9日,廣島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西村建設”存在非法行為,并在強制勞工案件審理中首次認定“被告方違反了保證勞工安全的義務”,但卻以“超過民法所規(guī)定的20年賠償請求權期限”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原告敗訴。次日,原告方向廣島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并以日本律師新美隆為團長成立了“上訴審判律師團”,對中方原告進行全力協(xié)助。
2004年7月9日,廣島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判決,此時5名原告中已有兩人去世。廣島高等法院認定被告的非法行徑,同時指出援用“時效”拒絕賠償屬于權利濫用,命令“西村建設”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這是至今強制勞工索賠案中唯一一例二審勝訴的案件。
但被告“西村建設”不服判決,于2004年7月9日當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時隔兩年半后,日本最高法院于今年1月15日作出決定,認定被告“西村建設”強擄勞工屬非法行為,同時也肯定了“援用時效屬于權利濫用”,但最高法院決定對“個體賠償請求權”部分進行審理,要求原告和被告在本月16日在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進行辯論。
原告方律師足立一修解釋稱,“西村建設”拒絕賠償的理由是,“根據1952年《日臺條約》和1972年《日中共同聲明》,中國已經放棄對日賠償要求,戰(zhàn)后賠償問題已經解決”。對此,原告方的辯論要點是:《日臺條約》并未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而由中國政府繼承,反而作為中日復交三原則之一被視為非法和廢棄,因而,被告利用《日臺條約》作為辯論的前提不成立。此外,根據《中日共同聲明》,放棄對日索賠的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中絲毫沒有提及中國公民個體放棄對日索賠權。
針對最高法院可能的判決結果,足立表示,雖然不能說勝算全無,但按照以往慣例,對地方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后上訴的案件,如果最高法院要維持二審原判,根本不需要進行法庭辯論。至今在最高法院設立法庭進行辯論的案件中,二審判決被推翻的占絕大多數。因此可以說,最高法院極有可能下達與廣島高等法院不同的判決,中方敗訴的可能性很高。
足立說,日本最高法院對本案審理的最關鍵之處在于,它并非針對“西村建設”是否存在非法行徑進行判決,而是對中國公民是否具有“對日個體賠償請求權”作出首次判斷。如果中方敗訴,則不僅波及十多起強制勞工訟訴,還會對目前所有關于慰安婦、毒氣、“七三一”等中國民間對日賠償案件的審判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在3日的“誓師大會”前,“旅日華僑中日交流促進會”秘書長林伯耀表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采取妥善的戰(zhàn)略和智慧,在不影響當前中日關系良好局面的前提下,保護中國人戰(zhàn)爭受害者的正當權利。對此,我們將對日本最高法院和日本政府申訴:中國人戰(zhàn)爭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加害企業(yè)提出賠償請求是正當行為,無論什么理由也無法否定其合法性。行使賠償請求權是每一個中國戰(zhàn)爭受害者的尊嚴,也是挽回歷史正義和公道的神圣權利,絕對不容侵犯。”(裴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