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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簽國務院令 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文)(2)
2007年04月24日 06:3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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