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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自罰”:實質(zhì)還是一種特權(quán)
2007年07月19日 11:17 來源:新京報

  河南濟源市掛上“國家衛(wèi)生城市”招牌近一年來,該市衛(wèi)生面貌迅速惡化:大街小巷小廣告亂“飛”,個別夜市攤點污水橫流,部分建筑施工現(xiàn)場沒有施工圍墻,建筑垃圾隨意堆放……對此,該市市長趙素萍稱自己對這種臟亂差反彈負主要責任,向全市人民道歉后當場拿出1000元以示自罰。該市市委書記也當場自罰了1000元。(7月18日《大河報》)

  這一場景確實有點讓人“動容”。相比一些面對城市臟亂差無動于衷、甚至萬般推卸責任的官員,濟源市領導這種自責自罰精神很是值得贊賞。

  但愚笨的我卻難以從這極具道德美感的自罰中找到讓自己感動的東西,感覺這種自罰不是一種可歌可贊的道德自覺,而成了一種官員的特權(quán)。

  當我在公路上開車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的時候,面對警察,我可以說“自罰10元”嗎?如果我一時貪心拿了鄰居的東西,當警察抓住我的時候,我可以說“自罰關在家里3天”嗎?當小商小販占道經(jīng)營影響了城市交通秩序和衛(wèi)生環(huán)境,當企業(yè)違反了法律制造出了問題產(chǎn)品,他們可以說“我自罰多少錢”,有自罰的權(quán)力和資格嗎?恐怕不會。不是誰都可以通過“自罰”擔責的,但一些官員可以,而此時“自罰”已不是什么道德,本質(zhì)上是一種特權(quán)。

  “國家衛(wèi)生城市”被媒體曝光臟亂差大反彈,垃圾遍地污水橫流,本就應對此負責的領導還沒有接受上級的問責,接受人大和公眾的質(zhì)問,卻可以用高調(diào)的聲音和積極的姿態(tài)去自責自罰,以自責換得他責,自罰替代他罰,還能贏得某種主動性和占據(jù)某種道德優(yōu)勢。如果說自責自罰包含某種道德自覺,“秀”這種道德也是某些人的特權(quán),一般人沒有這種自罰的機會。

  總覺得,“罰”這種行為,本就是由別人來行使的,別人行使的罰才有充分的懲罰力度,任何人不能當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自己犯了錯由就應由別人來罰,否則這世界會變得混亂不堪。

  當然,我并不是否定“自我批評”的意義。而是說,要想讓“自罰”有警示作用,還必須有“他罰”。他罰約束下的自罰是一種道德,而缺乏他罰約束的自罰是一種畸形的特權(quán)。我很擔心,這種特權(quán)性質(zhì)的“自罰”會成為一種道德障眼法,成為一種“洗責”的手段,反客為主地回避應有的制度性他罰。市領導當然得為本城臟亂差的衛(wèi)生負責,但不應是自罰了事,而應虛心站在一邊,等著人大和老百姓去問責、處罰。

  文/曹林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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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濟源市容臟亂差 市委書記市長自罰千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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